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追赶者不构成侵权 |沸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果果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23:39:04

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追赶者不构成侵权 |沸点)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今日(2月12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唐山滦南县法院及当事双方获悉,“追赶逃逸者致死”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追赶者朱振彪不构成侵权过错,驳回死者家属诉求。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7年1月9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永焕逃逸。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永焕在铁轨处被火车撞击身亡。

时隔近一年后,朱振彪收到一份《应诉通知书》,滦南县法院通知朱振彪于2018年1月19日出庭。告朱振彪的人名叫张殿凯,系张永焕之子。尽管承认父亲存在肇事逃逸情节,但张殿凯认为,朱振彪的穷追不舍是导致父亲被撞身亡的原因,因此将朱振彪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60万元。

1月19日上午,案件在滦南县法院一审开庭。原告方代理律师因突发心脏疾病未能到庭,法院宣布审判延期。

2月12日上午9时,案件在滦南县法院再次开庭。朱振彪的代理律师周存鹏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永焕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是庭审焦点。

今日下午4时25分左右,唐山滦南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张永焕的死亡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其行为和张永焕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殿凯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准备于近日提起上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