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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怎么取保,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2 07:13:07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立案怎么取保,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理】,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立案怎么取保,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理】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立案怎么取保,取保候审手续怎么办理
  • 如何办理保释手续?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 刑事律师从五个方面有效实现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 「刑事案件无小事」取保候审是什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 如何办理保释手续?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没有保释这个概念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取保候审。保释和取保候审的具体程序还是不一样的,但我在这里不试图去论述保释的具体程序,仅就取保候审事项做出说明。

    那么哪些人可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理论上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但实践中,家属通常情况不具备相当的法学素养,且未经手过相关的刑事案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侦查期间非律师辩护人还不能会见嫌疑人,很难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因此很少有家属自己来提交申请的。

    应当向那些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刑案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应当分别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请取保候审。但很多时候,在这两个阶段都没有主动提出取保候审的必要性。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之时,认为案件还没有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其可以主动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在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即将折抵完法院拟判决的刑期之时,法院会主动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最关键的阶段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有三次办理取保候审的机会,但申请的文书和申请的机关会有不同。第一次,在公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律师可以向承办该案件的公安分局申请。此次提交的文书为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次,在公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之后,律师可以向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如果检察院在7日内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那么公安就需要根据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第三次,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律师可以在逮捕之后的一个月左右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逮捕之后多久才能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通常也要到一个月左右检察院才会重新考虑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才会考虑对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立案处理。如果检察院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就会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再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律师从五个方面有效实现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

    根据当下良好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作者结合多年代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为大家总结了在侦查阶段实现取保候审的一些注意要点和方式方法,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 年工作报告显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上升到 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 20%。同时,全国检察机关 2019 年不捕率达到 22.4%,同比增长 0.3 个百分点;2020 年不捕率为 23.3%,同比增长 0.9 个百分点;2021 年 1 月至 9 月,不捕率为 29.4%,同比上升 0.77 个百分点。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所带来的直接司法效果之一必定是逮捕率、审前羁押率的下降。

    鉴于这样一组真实数据显示,逮捕率、审前羁押率不断下降,不仅仅是司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展现,也为很多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具备健康法治环境的保障,那么如何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如何实现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笔者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步、提出取保候审的准备工作要周全、细致、及时

    被刑事拘留后,侦查阶段羁押37天内申请取保候审,是一个最佳时机,但是,核心点要详尽全面的收集、汇总、分析证据和充分了解案情,这是一个负责的刑事辩护律师为申请取保候审必须做到的准备工作。接下来,刑事律师不但要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还有及时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了解案件涉及的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同时,最快的速度会见犯罪嫌疑人,由于疫情影响,很多看守所规定不一致,比如北京海淀看守所和北京朝阳看守所是网上小程序提前一周预约会见,但是其他看守所就要求电话预约,有的看守所是实行视频会见,所以各种情况不同,要及早安排出时间。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如同医生看病一样,如果不能查明病因,就无从对症治疗。

    第二步、有理有据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犯罪嫌疑人从被第一天拘留时起,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但实践经验证明,在捕前、捕后两个时间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机不同,效果不同,取保成功与否也不同。捕前阶段,由于疫情影响,基本进入看守所就要进行14至21天不等的隔离期,这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和律师的会见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这个阶段尽快会见,尽快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充分详尽的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有理有据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至关重要。走形式、没内涵、没依据的取保候审申请一但提交,可能接到的是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这样就错失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还有一个宝贵机会,就是批捕期,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又鉴于现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刑事律师争取和人民检察院充分交换法律意见,争取实现对于三种不予逮捕的情形: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没有逮捕的必要,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证据要求。

    第三步、准确把握、有利展现取保候审申请关键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四种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因此,重点了解、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对案件事实分析审查后,对是否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情形做出论证,还有对危险性,从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是否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进行分析阐述。

    第四步,坚定信心,捕后不放弃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司法程序是一个漫长煎熬的过程,所以批捕后,很多当事人就心灰意冷,觉得没有了希望。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在批捕后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取保候审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案件批准逮捕后,刑事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对每一个嫌疑人一项宝贵的机会,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时间点,就是批捕后,如果没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批准逮捕或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予立案。因此,当事人家属应听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急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最好在一个月以后提出法律申请文件。不然会导致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而不予立案审查,错失机会。

    第五步、正确对待取保候审,不放松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并不是取保候审了,当事人退赃退赔,就案件结束了。对于刑事案件,分为三个诉讼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取保候审之后,可能涉及撤销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所以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终结,只是一种变更了强制措施。

    有的当事人在几个月后,突然接到检察院电话或者法院电话,告知其需要到检察院或法院做笔录,并告知其涉嫌犯罪量刑建议3年,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将面临 3 年的有期徒刑,是会判决缓刑还是实刑的问题,紧急委托律师。因此,当事人取保候审之后,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同时要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刑事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分析案情,制定辩护方案,为之后的案件司法程序做好充分准备,争取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和自由。

    「刑事案件无小事」取保候审是什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图片来自网络,如侵权联系立删

    作者:赵江华

    单位: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1、取保候审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经过司法机关审查确定具备法定条件之后,可以暂时不被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除了要求当事人具备法定的条件之外还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最终由公安机关执行。

    2、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的条件从正反两方面都进行了界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从正面列举了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又从相反方向强调了什么样的情形是不能够被取保候审的,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至第九条还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进行具体展开,这样一来具备了较好的操作性。

    3、取保候审制度的当前困境?

    虽然上述法律对取保候审的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2016年最高检还发布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对于那些已经被批捕的当事人,检察机关还应当继续审查是否有继续关押的必要。法律制定的初衷都是很好的,为了更好的实现依法治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法制环境相比较之前是有了很大的提升,这是谁都无法否定的,然而,我们在肯定进步的同时也不能够忽略该制度目前还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如何将这些规定真正的落实到位。

    今年9月5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0opl是由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国安部共同发布的专门针对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的最新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值得令人欣慰的是这里用语是“足以”以及“应当”,换句话说就是只要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事件发生,就必须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得不说这是对该制度的再一次提升。

    在我们对新的规定感到高兴时,我们还必须保留清醒的认识,那就是在该《规定》出台之前对于哪些情形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客观操作性是有的,然而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却总是困难重重呢?就拿我们代理过的一个未成年犯罪案件,说实话当事人确实有点问题,但是他的罪过相比较其他人员来说是轻得多的,同时他的条件也是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甚至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到了法院,法院也应当是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但是令人遗憾的却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在当事人已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也实现了刑事和解的条件下硬是判了实刑,法院的理由居然是这是我们审判特点,检察院不给办理取保候审的理由是当事人已经被批捕,同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获取谅解,这里只是简单提一句,那就是谅解并非是取保候审必然条件,也并非是判处缓刑的必然条件,这早已有明文规定,不再这展开。

    普通民事案件决定的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钱财多与少;而刑事案件决定的却是某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进而可能影响到几个家庭是否还能继续。所以,刑事案件无小事,这不应仅仅是我们刑事律师的责任,更应该是整个司法系统的责任。

    所以抛弃口供为王的办案思路不能够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必须要有切实的行动才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无法落实。

    附件: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文中除了第三项之外的操作均是有着较大难度,其中原因只能用多种多样来形容。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八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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