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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交通肇事罪共同正犯,法考天天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薇薇ie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7 08:47:49


上期答案:

1.C

参考解析:A项: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动,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赠送旱冰鞋的行为不是危害社会的身体举动,故甲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所以A项错误。B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本案中送鞋行为并不是危害行为,所以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B项错误。C项:本题的考点较为综合,涉及到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犯罪故意。本题中甲在送乙旱冰鞋的时候,期望乙运动时摔伤,显然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由于欠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失去了归责的基础,故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C项正确。D项:不论故意犯罪抑或是过失犯罪,成立犯罪必须有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只是主观心态上存在差别。根据前述分析,本题中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关联考点:作为与不作为

2.C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区政府是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故A项错误。法院应将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而不是追加为第三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B项错误。应以作出原行为的机关即区卫计局确定级别管辖。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故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当然是经过了复议,故原行政机关区卫生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关联考点: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三人

3.D

参考解析:A项:考查走私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关系。“走私”的意思是通过运送等方式使之出入国(边)境,违反海关监管秩序;“运输”的意思是移动位置。采用运输方式走私的,只认定为“走私”。A项正确。B项:借贷关系在刑法中可被解释为“金融服务业”,强迫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款规定,“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本选项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6辑(总第17辑) “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B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选项题眼为“亲戚”。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关联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D

参考解析: A项:在三角诈骗中,虽然被骗人与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由于A项表述交警不存在处分权,故此情形不成立三角诈骗。所以,A项正确。 B项:秘密窃取即以被害人不明知的情况下平和地侵夺被害人的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害人乙明知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甲并不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实施行为,故甲不构成盗窃罪。所以,B项正确。 C项: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在本案中,甲并没有趁乙在来不及抗拒时对物使用暴力,而是在与乙发生长时间争执后才侵夺乙的财产权。故依C项表述,甲不构成抢夺罪。所以,C项正确。 D项:敲诈勒索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对他人实行威胁,造成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且威胁是以恶性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D项中甲没有恐吓行为,故乙即使是因心生恐惧而处分财产,甲的行为也与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不一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关联考点:诈骗罪

5.C

参考解析: A项:绑架过程中,甲提议杀丙,乙表示同意并给甲一根绳子,甲用该绳子勒死了丙。说明二人既有杀人的共同故意,又有杀人的共同行为(甲是实行行为,乙是帮助行为),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绑架罪的成立要求主体年满16周岁,15周岁的甲不构成绑架罪。但是《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甲需对其在绑架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的规定,仅定绑架罪一罪,加重处罚。所以B项说法正确。 C项:绑架过程中的“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必须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本案中虽然是由甲具体实施的杀人行为,但乙与甲有杀人的合意,且为甲的杀人行为提供了帮助,就剥夺丙的生命而言,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对乙应适用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实际上是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所以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关联考点:绑架罪

单项选择题

1、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 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 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2、 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 D不得假释

3、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4、 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5、 李某多次发送淫秽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经调查拟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关于此处罚决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适当的?

  • A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 B依当场处罚程序作出
  • C应及时通知李某的家属
  • D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答案会在明天上午公布!祝大家周末愉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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