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人致死真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通过以下案例一起看看吧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刘某是骑单车爱好者。他给自己的山地自行车安装了前灯、尾灯和码表。每当夕阳西下,华灯初上,他便骑着单车疾驰在大街小巷。
某日晚上,刘某因非机动车道上行人拥挤,行驶不顺畅,便转而骑到了机动车道上,以每小时30公里的时速穿梭在机动车道上。
在途经人行道时,因车速过快,刘某未能及时刹车控制车速,撞倒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一位老人。老人被郭某撞倒后,当场昏迷。经五个月医治,仍不幸离世。经鉴定,老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胸部严重多发损伤,继发感染等病灶,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因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并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
检察院认为,刘某明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但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引起重视,最终致老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刚从工地干活收工的陈某骑自行车回家吃饭,骑到公园路口拐弯时,因观察不周与骑三轮车的李某迎面相撞,导致两人双双摔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的陈某将李某扶起后,看到满脸鲜血、昏迷不醒,心虚的陈某便骑车逃离了现场。
令人没想到的是,陈某这一逃就是十年。案发次日,李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陈某却像人间蒸发了似的,杳无音信,案件也因此陷入了僵局。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公安局分局根据线索,将陈某抓获归案。
“当时不知道事情有这么严重,并且特别害怕,看到人没有多大事,我就骑车走了。”直到此时,陈某才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李某子女各项费用53万余元。
何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里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论交通工具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与危险驾驶罪不同,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机动车驾驶员,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员,甚至是行人,均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友情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交通事故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无法消除的精神伤害。日常生活中,仍然会发现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人会有违反信号灯、不戴安全帽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因此,为了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请遵守交通规则,行车时“宁等一分,不争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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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业消息:单车事故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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