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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交通肇事找不到对方,电动车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07:29:16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

可肇事者踪迹全无

好在可以代位求偿

车损赔偿先行到账

其余的事

就交给保险公司去办啦


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理赔后代位求偿


朱某驾驶汽车途经十字路口时,被闯红灯的舒某碰撞,交警认定舒某承担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舒某驾车逃逸。事故给朱某造成车损1.5万元,这原本应由舒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但舒某逃逸后一直找不到人。


好在朱某在某保险公司处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根据保险合同,朱某可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朱某赔付了全部车损1.5万元。而朱某则需向该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上述已获得赔付款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该保险公司将舒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舒某赔偿其1.5万元及利息。


法院:肇事者需向对方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舒某驾驶机动车与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舒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朱某依据保险合同,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赔偿其车辆损失后,获得代位追偿权。该保险公司据此要求舒某赔付其已赔偿的车辆损失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舒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1.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代位求偿可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负有责任,逃逸或拒不履行所负责任时,被保险人可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赔付后,己方保险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这既有效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省去了与第三方维权的时间和诉讼等成本,可以有效降低损失,维护各方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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