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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交通肇事死亡责任方,小学生学校内被撞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荷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4 07:27:09

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介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该事件引起众多网友讨论和惋惜。

据媒体报道,孩子母亲介绍,孩子中午是在校就餐,下午2点左右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被车撞了,赶到医院后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质疑老师是否有酒驾情节,不然为何会在校内撞人。

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事情发生在下午第一节课前9分钟,肇事司机与小孩无交集,分属不同年级。23日上午,这名老师正常在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没有饮酒情况。按照安排,这名老师下午要外出参加一个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

孩子们在1点45结束午休,自由活动15分钟后,会在下午2点开始第一节课。“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学校负责人介绍,这名男教师20多岁,刚入职三四年的语文老师,校方为此感到痛惜,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当时具体到底什么原因,车速是多少,这些都有待警方调查。整个过程在监控中比较清楚,监控素材警方也拷贝走了,家属可以随时查看。”

汉阳区警方表示,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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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关于车辆通行,有没有规定?此事件中,涉事老师车辆重新启动,没有下车查看周边环境,是否违法?这起悲剧事件中,按照教育局讲述的事件过程,涉事老师可能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目前机动车在校园停留或者行驶属于普遍现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但学校为了保障师生安全,可以设置限速标志。学校作为管理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或者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的,说明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老师违反了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老师驾驶车辆之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而该老师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老师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损害赔偿;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驾车老师可能涉嫌的罪名,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校园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王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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