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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速递:交通肇事罪同罪判决,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骑士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3 17:35:13

雇主租用未年检重型厢式货车给无准驾资格的雇员驾驶,并指使其拖拽彩钢房在道路行驶,货车行驶中与轿车相撞,造成两死两伤的交通事故。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雇主厚某、司机王某二人犯交通肇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回顾

厚某及王某系雇佣关系,2018年4月,厚某租用一辆逾期未年审的重型厢式货车给王某驾驶,并指使其拖拽彩钢房用于打井使用。厚某有核实王某驾驶证是否符合该租用车型的义务而没有核准,2018年5月22日13时许,王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重型厢式货车并拖拽彩钢房行驶(注:指使他人拖拽彩钢房在路上行驶是指使违章驾驶)至案发地点左转弯时,与塔某驾驶轿车相撞,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依据以上规定,厚某作为王某的雇主,指使其违章驾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为此,望大家悉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应负有对车辆驾驶人证件核实、告知其不得违章驾驶的义务,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文字:张 静 张 迪

编辑:侯耀鹏

审核:汲遇春

扎鲁特检察

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唐】魏征等《群书治要·吕氏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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