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来,今日案例是故意伤害罪,胡律师想通过案例提醒各位,现代社会是文明的社会,争论得再激烈也要切记不要发生肢体冲突。
【当事人】:朱某某
【基本案情】:朱某某(被不起诉人)承租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一商铺,被害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从原业主处购买该商铺后,遂与朱某某商谈铺面到期后的喝茶费及租金问题。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9年9月22日许,被害人曾某某带电工到店铺外将店铺的电线剪断,朱某某得知后到场找曾某某理论,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动手打伤曾某某的右眼,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处理结果】: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朱某某在春节前重获自由。
【办案经过】:胡文学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后,经过多次与朱某某会见及深入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细节情况,并由胡文学律师和郑萌律师共同为朱某某辩护,经过分工合作,律师共同努力寻找突破点。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嫌疑人是否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以及检察院不起诉具有重要影响,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般对嫌疑人一方怨念颇深,要取得谅解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胡文学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研判,从内分析案件情况,替嫌疑人争取最小程度刑罚,同时,从外也通过各种方式积极联系被害人,经过不懈的沟通,被害人最终愿意出具谅解书。
随后,律师针对案件,从朱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具备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书化解了社会矛盾等各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多次和检察院沟通交涉,最终成功为朱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给大伙科普下东莞交通肇事罪无谅解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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