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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贵阳交通肇事案律师,肇事致人死亡取得谅解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6-02 17:50:22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21年1月5日,何汝成驾车行驶至虹光路路口处通过该路口时,将驾驶电动车至该路口的王某1(车上乘员张某1)撞倒,致王某1、张某1倒地受伤,其中王某1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汝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汝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何汝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何俊宏律师解答:

何汝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向被害人亲属作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何汝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何汝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可以适用缓刑。

何俊宏律师补充: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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