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这是立案的标准)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或者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案例
1、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13刑初241号)
判决内容: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坦白、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醉酒驾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13刑初198号)
判决内容: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委托他人报警并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额外补偿人民币10万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蒋某辩护人提出的蒋某系自首、认罪悔罪、已赔偿并额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建议适用缓刑的罪轻意见,经查属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3、被告人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1)苏0113刑初183号)
判决内容:被告人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某甲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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