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热门]专业速递:交通肇事责任书期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期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鬼火少年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1 19:19:26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那么,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出认定书,超期限出认定书怎么办?

网友咨询: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张峻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超期限的可以向公安局里领导反映,也可以向交警支队反映,也可以进行行政效能投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张峻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要遵守如下原则: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