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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没被抓(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标准是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马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0 01:29:44

交通肇事逃逸没被抓(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标准是什么)

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然而有些人还是会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但真的能一逃了之吗?近日,河西支队结合交警警区警长制改革工作,对事故积案、大案进行集中清理,连破6起肇事逃逸案件。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跑了之,而是应该按程序处理。

清理积案 精准锁定肇事者

2019年11月18日9时3分许,丁某某驾驶号牌为“津RHH1××”的小轿车沿台儿庄路由北向南行至汇雅商业中心门前,与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津ADB32××”的小型轿车相撞,期间双方协商处理未果后丁某某逃逸。在丁某某未归案的9个月时间内,下瓦房大队交警始终没有放弃,最终在7月24日,交警发现丁某某踪迹,并将其带回大队询问调查,丁某迫于压力对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历时9个月告破,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6月15日,交警小海地大队围绕“2019年12月17日艺林路与珠江道交口南侧逃逸案件”展开调查,经过大量的线索比对,7月22日11时30分许,交警查获肇事车辆以及肇事嫌疑人,嫌疑人对此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李代桃僵”“江湖义气”要不得

7月5日6时20分,交警小海地大队接报警人谢某某称,驾车在云江新苑东门发生单方事故,交警随即赶到现场勘查发现,号牌为“津RUS2××”的小型轿车与枫林路西侧路灯相撞。询问中,谢某某眼神闪躲,言语含糊,对事故发生经过表述不清,交警经过调查分析,最终谢某某承认顶替他人处理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他在聚会时认识的朋友,自己并不知道其身份,也没有联系方式。随后交警查验车辆时在储物格中发现了行驶证和刘某某的驾驶证,并确认刘某某才是肇事者,但交警一直联系不上刘某某。7月22日,案件迎来新的转机,蹲守交警在刘某某父亲家中发现了刘某某。刘某某承认肇事后未报警,未保护现场,同意他人顶替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事实。在此案中,谢某某涉嫌作伪证、冒名顶替他人处理交通事故,刘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7月5日20时43分,解放南路与南京路交口发生两车追尾事故,追尾车辆逃逸。根据报警人描述,下瓦房大队交警排查出嫌疑车是号牌为津HXG3××的灰色大众车,但一直无法联系车主沈某某。就在案件陷入停滞时,交警接到自称是沈某某表哥李某的电话,李某表示沈某某现在医院陪护,提出自己先到大队解决此事。7月6日凌晨1时许,在交警的耐心劝导说服后,李某承认编造沈某某在医院的谎言。随后交警通过李某的手机联系到沈某某。凌晨3时许,交警在津南区见到沈某某,并在其带领下找到了藏匿于荒废道路的肇事车,沈某某也承认饮酒后肇事逃逸的事实。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沈某某并未饮酒。交警核实发现,事发当天肇事车有两个驾驶人,而事发时沈某某并不在肇事车上。7月9日,沈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承认,李某才是真正驾驶人,因为其没有驾驶证,自己才帮助李某顶包。随后李某也到下瓦房大队供述自己无证驾驶后肇事逃逸的事实。

李某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和肇事逃逸;沈某某涉嫌把机动车交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和故意作伪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一逃了之 真的跑的了吗

6月16日1时23分,交警下瓦房大队接报称,孩子刘某某下班时在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被白色老年代步车撞倒,对方逃逸,孩子现在天津医院检查为骨折。6月17日下午,交警下瓦房大队通过细致排查、多方走访,在某小区内发现白色电动三轮车,车主郑某某承认其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后经鉴定,郑某某所骑车辆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郑某某涉嫌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闯禁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及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目前,肇事车辆已被依法扣留,此案也在进一步办理中。

7月6日5时28分,停在广东路河西税务局前的号牌为“津C150××”的金色大型普通客车被撞。下瓦房大队交警勘查发现车辆右侧有明显黑色轮胎撞击与摩擦痕迹,车身有高度一致的连续划痕,交警对案发周边单位与小区展开排查,但未获取有效线索。14时17分,下瓦房大队再次接警,报警人褚某某表示自己驾车于7月5日21时许,在绍兴道上可能刮蹭了一辆车型不明的小轿车,希望联系赔偿对方车损,但报警人说话逻辑混乱,无法获取准确信息。交警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两起案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决定合并侦办。7月7日,交警与褚某某取得联系,经耐心沟通,褚某某承认了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目前案件已经委托检验鉴定,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驾驶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警或公安交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切勿心存侥幸选择逃逸。按照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此外,肇事逃逸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将更为巨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目前机动车一般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支付。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保险公司拒赔相关商业保险。因此,驾车过程中要谨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摒弃驾驶陋习,切忌视法律为儿戏,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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