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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明了!交通肇事罪认定问题,妨害安全驾驶罪是行为犯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丹妹儿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30 10:13:48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妨害驾驶行为的短视频曝光在我们视野中,最让人感慨及惊讶的是2018年发生在重庆万州的公交坠江案。

此次事件中15人被夺去生命,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以及刑法学界的广泛讨论。

案件发生后,我们看到,有的乘客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就控制不住脾气,轻则对正在驾驶公共交通的司机进行谩骂,重则实施暴力干扰、抢夺方向盘等极度危险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认定

行为人在如公交车、大巴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干扰驾驶员行驶车辆,或是对司机拳打脚踢、抢夺方向盘,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同时对司乘人员或道路上的其他行人车辆造成了危险,便有可能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当受到相应惩罚。

此外,前面所提及的驾驶员若因被行为人干扰而离开驾驶位置,与行为人互相殴打或是单方面报复,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得受到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强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根据日常所了解到的相关案例,可能会不假思索的认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只有乘客。

其实不然,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也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我们应具体问题加以具体分析。

二、案例分析

罗某是向阳公司的一名公交车驾驶员,2022年5月30日上午驾驶一辆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出发行驶。

当公交车行驶到财富中心站时,冯某乘上该车,此时公交车内乘客不多,但冯某上车后也一直没有找位置坐下,始终站在车前门的第二台阶处。

罗某见他在这个位置上玩着手机并没有往车内走的趋势,便提醒冯某往车厢里走几步,但冯某并未理睬,一直低头玩着手机。

当公交车行驶到中医院站时,上车的乘客愈发增多,罗某见状,再次要求冯某往里走。冯某不但没有往里走,还大声呵斥罗某:关你什么事,好好开你车,一个公交司机你什么态度。

冯某越说越激动还上前用拳头殴打正在驾车行驶的罗某,先是打到罗某头部,接着第二拳击中罗某侧脸。

罗某此时也恼羞成怒,直接站起来与冯孟扭打在一起,完全不顾车辆还处于行驶状态。此时公交车因没人掌控方向盘便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公交车前方一男子正骑着自行车相向而来。

后果可想而知,该男子瞬间被撞倒,不幸的是因失血过多当场死亡。随后,罗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当场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自首。

本案中,驾驶员罗某明知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会造成严重的后果,遭到他人殴打后,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竟然离开驾驶座与乘客殴打,造成1人死亡及车辆损失的后果。

而冯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时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暴力殴打,最终导致1人死亡及车辆严重受损的结果发生。

最终,法院判处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构成的解析

(一)犯罪主体

该罪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身份要求,一般是乘客,特殊情况下驾驶人员也能构成。所以,不能狭隘的认为该罪只能由乘客构成。

驾驶人员是否有驾驶资格也不是此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只要是驾驶人员正在驾驶公共交通的过程中,发生了该罪成立的情形,就属于该罪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何为公共安全呢?即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中的公共安全是比较特殊的,包含了两个方面:

第一是公共交通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二是危险行为发生时公共交通外的大环境,既包括道路上行人、车辆的安全,也包括了周边建筑的安全。

所以,本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就可以适用本罪。

(三)主观方面

成立本罪必须要求是主观故意,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积极期待的心理。

值得注意的一点,必须以行为发生时的主观想法去判定,比如明知自己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会造成车辆的失控,并且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类型

1.乘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刑法明确规定了乘客妨害驾驶的两种行为: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暴力分为有形暴力和无形暴力,比如采用人身攻击,高分贝噪音攻击使对方产生心理上的难受。

有形暴力是我们常说的殴打,直接造成对方身体的伤害。关于此罪的暴力一般指有形暴力。

2.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刑法规定了驾驶人员的妨害安全行为,即擅离职守或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通常情况下驾驶人员是受到对方挑拨才有的应激反应,理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重要。

驾驶人员的工作职责之一也是保护公共交通的行驶安全,此时社会公众的法益是大于个人法益的,所以采用暴力还击的前提也是保证公共交通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性质十分非常恶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作为乘客而言对驾驶人员多一份耐心与理解,同时遇到此类情况帮助积极化解,也会避免悲剧的发生。

为了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我们一定要学法、用法、懂法、守法,共同做社会和谐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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