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后期怎么结案,一篇文章让你搞懂交通事故的全部处理流程】,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后期怎么结案,一篇文章让你搞懂交通事故的全部处理流程】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顾名思义,即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各项损害进行金钱方面的赔偿。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怎么应对?
一、“私了”
交通事故,有大有小,赔偿权利人需要根据事故的大小来确定索赔流程。如果事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车辆轻微擦碰的,可以采取自行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自行协商既可以节约事故处理时间,又能减少索赔成本。不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存在人身损害时,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待确定病情大小后再决定是否“私了”;
有时候,交通事故带给人的伤害是隐藏性的,无法用肉眼看到。笔者曾听说一个小女孩在路边玩耍被车辆撞到,身体上没有看到任何伤口,家人就让司机走了,可是到晚上的时候小女孩肚子内疼痛难忍,送到医院时已经不治身亡。最后确诊是脾脏破裂导致。如果早一点送医院进行各方面的身体检查,也许就不会酿成这一悲剧。
(2)自行协商时,要核实肇事司机的身份证件,车辆登记信息及车辆所有人信息。防止肇事人逃逸,后期若有突发状况时,比如车祸当时未察觉到的伤情就医治疗后,也可以找到赔偿义务人。
二、不可自行协商的情形
出现以下7种情形时,不可以自行协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上述(1)、(2)、(3)三项情况,车辆驾驶人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交警部门不允许此类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应当及时报警处理,以便公安部门对危险车辆进行及时整治,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减少社会公共危害。
(4)、(5)两种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存在困难,需要公权力介入保护相关权益。
(6)、(7)两种情形是因为当事人无法对建筑物的损失在现场进行估量,即便当事人进行了估量,在出现后续问题后,当事人很有可能会以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推翻原有的估量,从而导致事故处理的往复性。而建筑物往往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故不愿徐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三、交警认定与协调
通常,事故发生后都是有事故当事人或者路人向交通警察进行报警。平时的处理情况中,一般是无人员伤亡的,报警后接线员要求你确认事故地点,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然后告知事故双方三日内到事故地点的理赔中心进行责任事故认定处理。
若现场有人员伤亡的,交警到点现场后应及时与医护人员一起帮助抢救伤员,如果出现人员死亡,应对尸体身份进行辨认、识别并通知死者家属,然后将尸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交警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此外,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事故车辆的碰撞部位、损坏程度等。
(一)现场处理流程
(1)首先,对于当事人。
交警有必要对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当事人的伤情以及对肇事司机是否饮酒、是否存在失去意识等情况进行鉴定,以便对肇事司机进行罪与非罪的认定、对肇事司机应适用的处罚标准进行确定。
(2)其次,对于事故车辆。
因手机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以扣押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交警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3)再次,对于事故车辆装载的货物。
交警部门不能扣押,一般由交警部门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
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可以扣押,同时应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4)鉴定意见及结论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交警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股印鉴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交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押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由交警制作、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作出分析,进而划定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过程。
1、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遵循的原则:
(1)因一方当事人的搓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双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交警作出《责任事故认定书》的期限
交警一般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针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
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日10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复核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司法诉讼与执行
如果在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案件无法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已进行了诉讼财产保全的,都将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1、立案材料除基本的诉讼材料如民事起诉状、身份证等,还应包括:
(1)应由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2)对于受害人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案件,应当提供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等;
(3)需要提供受害人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材料;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失,一般通过医疗费发票、住院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病例材料加以表现。而财产损失主要由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或者相关物品证明、货物清单等加以证实。
2、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
民法典的颁布,将2021年1月1日后的案件诉讼时效均修改为3年。但笔者建议病情治疗稳定后请及时诉讼!
3、一审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
4、如果构成伤残的,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
对于伤残等级的确定,最好在案件诉讼至法院后申请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共同参与的模式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一般由法院进行摇号鉴定。可以避免无谓的争执,节省时间。
鉴定时间的确认:
神经受伤、智力障碍的:治疗终结后6个月
肢体伤残的:治疗终结后3个月
5、若不服一审判决内容,上诉到二审法院,上诉期限为自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
6、二审审理期限:普通程序3个月,简易程序1.5个月;
7、申请执行: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2年内;
若被告一方有保险公司,在一审判决书生效后会主动要求赔偿权利人提供银行账户,将判决的赔偿款如数转账至账户。
若赔偿义务人非保险公司,而是个人或者组织,在不按照一审判决书进行赔偿时,可以自判决书生效后立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免对方转移资料或玩失踪。
8、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后6个月内。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因为有买保险,保险公司对于这起事故也负起了赔偿的责任,受害者也拿到了该有的赔偿。肇事者认为保险公司既然赔偿了,那案件也就完结了,那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完算结案吗?
下面由黄丽红律师进行解答: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完算结案吗
不一定。
交通事故结案主要有几种:
(1)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2)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受害方或者受害方亲属起诉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形成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后并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
二、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并不是以保险公司理赔完成作为结案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纠纷也可以积极维权。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怎么办,欢迎点击下方了解更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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