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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摩托车能否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洋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9 10:38:22

男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已注销的摩托车,经过路口未查看后方是否有直行来车,便左转弯驶入交叉路口,致一轿车紧急避让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车辆相撞,后司机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被指犯交通肇事罪,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未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为何会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5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未发生碰撞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男子驾摩托车横穿马路 轿车为躲避撞上对向车道来车

家住邳州市八义集镇的曹唐山(化名)是一名泥水匠,平时在附近的工地打零工。2018年1月27日早上,曹唐山像往常一样骑行家中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经过省道323才庄路口时,没有查看后方是否有直行的来车,就急忙左转弯驶入交叉路口。正在此时,包工头李强(化名)驾驶一辆大众轿车沿省道323由西向东行驶,赶往其承包的工地上班,行至才庄路口时,突然发现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毫无预兆的左转从其车前横穿而过,李强心中一惊,为了避让情急之下向左急打方向盘,将车驶入了对向车道,撞上对向车道孙威(化名)正常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导致两车严重损坏,而李强也因此严重受伤被送医救治,后于2018年2月2日抢救无效死亡。

此时,曹唐山见两车相撞与自己无关,自己也没有受伤,头也没回骑着摩托车就离开路口了。目睹事故发生的半挂车司机孙威赶紧报了警。公安机关立刻展开侦查,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事发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当时李强是因紧急避让二轮摩托车不得已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两车相撞,引起事故发生的正是这辆二轮摩托车车主曹唐山。曹唐山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找其调查情况,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摩托车驾驶人构成交通肇事罪 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曹唐山没有驾驶资质,并且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逾期未经检验且已注销的车辆。邳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为曹唐山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未观察后方来车,未确保安全通过,且又无证驾驶已注销机动车,据此认定,曹唐山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唐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唐山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摩托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且过路口未观察

法官表示,通常情况下,大家认为只有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辆撞到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致使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对事故负责的情况下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自己没有发生碰撞或者碰倒他人的事故,当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其实是一种片面的认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本案中,曹唐山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已注销的摩托车,在穿过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这一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曹唐山与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虽未发生碰撞但引起交通事故,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在没有红绿灯的交叉路口,要让直行车辆先行,确保安全通过,千万不可麻痹大意!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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