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醉驾”的量刑标准--------没有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一般是判处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罚金。
名词解释: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手段,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真实生活
1、每天6点30分起床,整理内务、吃早饭、早点评;
2、完成内务后,开始做早操,并且每天都要背诵监规、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
3、有时候需要做一些简单的手工劳动,例如做一次性打火机、剥大蒜、分拣黄豆、给磁环绕铜线等;
4、晚上10点就要休息了,拘留所基本上是十来名犯罪人关押在一起,并且晚上还有看守员巡视。
对于习惯了外面灯红酒绿的生活,一下子进去拘役,那真的一种极大煎熬。
2、在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不构成“醉驾”。比如代驾开到小区门口,饮酒人让代驾师傅离开,自行开进小区停车,不属于“醉驾”。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这个居民小区内部通往停车位的道路是开放式的,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那么就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此时的“醉驾”行为是不能免责的,而是构成了醉驾。
法律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 号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3、 构成醉酒驾驶汽车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缓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移送审查起诉”。
(1)缓刑的适用前提:醉酒驾驶汽车,没有 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比如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也即在监外缓刑2年,2年后,如果没有发生新的危害则不用坐牢了。
(2)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前提: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没有 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从而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 可以看出,不起诉是案件到检察院为止,没有移交法院提起公诉。免于刑事处罚是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不需要判处刑罚。
(3)不移送审查起诉的适用前提: 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没有 8 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不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不移送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也即案件到公安机关为止。
(4) 8 种从重情节: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一分钟了解:交通肇事罪可以免诉,浙江醉驾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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