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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命案怎么赔偿,幼儿园命案嫌疑人遇车祸身亡,律师解读:司机不算见义勇为,但也无需担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交通常识 时间:2022-11-21 2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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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园命案嫌疑人遇车祸身亡,律师解读:司机不算见义勇为,但也无需担责
  • 一起交通事故竟牵出一桩命案因情感纠纷他竟持刀杀女友
  • 校内驾车致人死亡 区分地域依法定罪
  • 幼儿园命案嫌疑人遇车祸身亡,律师解读:司机不算见义勇为,但也无需担责

    8月3日上午,江西吉安市安福县某幼儿园发生故意杀人事件。该案致2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其他伤者目前均无生命危险,情况平稳。

    据江西警方最新通报,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刘小辉作案后,搭乘出租车沿大广高速向南逃窜,行至万安县境内某处时寻隙跳车逃匿。公安机关循线追踪,组织围捕。

    警方最近通报

    当晚10时30分左右,躲藏在高速公路路基一涵洞的犯罪嫌疑人刘小辉发现有民警和群众在附近搜查,遂翻上路面攀越施工围挡,横穿高速公路时遭遇车祸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8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小辉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DNA生物检材进一步确认死者为犯罪嫌疑人刘小辉。

    警方对相关案情及时通报后,有网友好奇:高速上驾车撞上嫌疑人的司机会不会承担事故责任?司机帮警方找到嫌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对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了解读。

    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现在警方的通报,犯罪嫌疑人系横穿高速公路被车辆撞击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那么根据这个通报的内容,简单来看,因为犯罪嫌疑人横穿高速公路,依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不承担责任。”

    石泽华律师同时介绍,司机的行为也不构成见义勇为,因为司机并不知道闯入高速的是在逃嫌疑人,也并非故意撞上去。

    石泽华律师表示,“对于整个刑事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目前在公安的侦查阶段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不会再进入到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受害者或其家属无法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民事赔偿。只能另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陈妹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是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若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高速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肇事司机有酒驾、疲劳驾驶、超速等过错的,会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陈妹律师介绍,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高速公路管理者和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有可能承担部分责任,这与当事人身份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无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陈燃

    校对 盛媛媛

    交通事故出命案怎么赔偿,幼儿园命案嫌疑人遇车祸身亡,律师解读:司机不算见义勇为,但也无需担责

    一起交通事故竟牵出一桩命案因情感纠纷他竟持刀杀女友

    2018年4月26日晚,在高邮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医护人员通过伤者卢某所带手机,联系通讯录中的“儿子”时,牵出一桩故意杀人案的案发,死者是“儿子”的母亲,凶手则是他们正在抢救的卢某。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卢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与死者是什么关系?为何会下此狠手?法槌落下,谜团全解。

    【案件回放】

    “继父”车祸,母亲惨死家中

    2018年4月26日20时许,高邮屏淮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路过群众报警。

    很快,医护人员和交警赶来。此时,骑摩托车男子迷迷糊糊,自称卢某,在他的摩托车下,医护人员找到一部手机,通讯录中有一个标记为“儿子”的联系人。医护人员以为,这是伤者的儿子,遂联系对方称,他爸爸出了车祸。

    接电话的“儿子”名叫小建(化名),高邮人。一看是“妈妈”来电,他立即接通,没想到,却是父亲出车祸的消息,小建很是纳闷,其父已去世10多年,怎会出车祸?根据医护人员的描述,他很快反应过来,出车祸的是“继父”卢某。

    考虑到事情比较严重,小建去找母亲阿澜(化名)商量,一开门发现,母亲仰面躺在客厅的地上,身上插着一把刀,头部有大量血迹,小建立即报警。民警检查确认,阿澜已死亡。

    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小建从悲痛中冷静下来,他第一个怀疑对象就是“继父”卢某。在他看来,卢某2018年春节期间回了淮安老家,现在突然出现在高邮,母亲就惨死家中,手机还在卢某身上,这一切都太巧合。了解这一情况后,民警认为,卢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立即赶至医院将卢某控制。

    【案件内情】

    女友变心,他持刀上门行凶

    经查,卢某,1973年出生,淮安人,无固定职业。2015年,他认识了丧偶的阿澜,后两人相恋、同居。其中,在高邮时同居在案发小区。

    卢某交代,他与阿澜相恋之初,感情很好。但2017年下半年,他发现,阿澜对自己态度冷漠,常跟另一男人联系,怀疑两人有男女关系,因而深感气愤,后因阿澜带该男子到家中,致双方感情进一步产生裂痕。

    2018年春节期间,卢某与阿澜因感情问题再次争吵,卢某回了淮安老家,后联系不上阿澜。他认为,阿澜无回心转意的想法,心生杀害阿澜再自杀的歹念。

    2018年4月23日上午,卢某在淮安购买了一把尖刀,并准备了自杀用的安眠药等物品。同月26日19时许,卢某携带尖刀、安眠药等物品,驾驶摩托车来到案发小区附近伺机作案。约19时32分,卢某见阿澜家中灯亮,遂敲门入室后,两人发生争执,卢某将阿澜摔倒在地,持尖刀轻划阿澜脸部,后持尖刀朝阿澜胸部等处捅刺两刀。

    作案后,卢某吞服安眠药,意图自杀,并携带阿澜手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后发生交通事故。

    经法医鉴定,阿澜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主动脉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案件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卢某出庭受审,阿澜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卢某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考虑到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卢某具有坦白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卢某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卢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令他赔偿死者近亲属丧葬费3.6万余元。

    通讯员杨肃记者刘娟

    检察官说法

    情感纠纷

    为何酿成命案?

    顾学荣(扬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

    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各自的矛盾点和“导火索”,总体而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被告人在遇到情感纠纷时,负面情绪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疏解,致使自身陷入“暴力解决”“一了百了”执念中,找不到出口,最终失去理智,采用过激手段处理感情纠纷,酿成命案。

    每一桩命案背后,都是两个家庭、乃至社会的悲剧。相对于惩治此类犯罪,预防此类命案的发生十分重要。每个人都要正确对待感情,拥有正确的婚恋家庭观,选择交往对象时要远离有暴力倾向者与“垃圾人”,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遇到情感纠纷时,要及时向身边人或有关部门寻求调解和帮助。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社会调解机构、心理疏导机构的建设,提供公益咨询、救助,使当事人不良情绪得到有效疏通,并引导、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理性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校内驾车致人死亡 区分地域依法定罪

    □ 本报记者 王 莹

    □ 本报通讯员 陈立烽

    在校园、小区等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车致人死亡的,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卢某在校内驾车致人死亡案,卢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月24日16时55分,卢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定区坎市镇坎市中学正门驶入校区后,因车速较快,在校内左转弯上坡路段与对向驶来的由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拨打电话向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属情节较轻,综合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等情形,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如何区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关于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因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和交通道路上的违规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卢某驾车驶入学校,不属于社会车辆可以任意通行的道路,为公共交通管理围之外的地方,未减速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所以其行为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责编:任鑫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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