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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科普一下交通肇事逃逸原谅书,交通肇事罪未取得谅解书判缓刑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刀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7 16:58:16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杨文娜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持C1证酒后(血醇浓度为58.81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轿车从A县B镇某小区出发准备驶往县城南门,21时40分许,当车行至A县城某某路一停车场门口处超速行驶,与放学回家横过马路的行人白某、高某发生碰撞,致白某受伤严重死亡,高某受伤,酿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3时20分许到A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2015年10月30日,经A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行人白某、高某无责任。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白某、高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赔偿被害人白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赔偿被害人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张某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普通小型轿车并超速行驶,与行人白某、高某发生碰撞,致白某受伤严重死亡,高某受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是否构成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而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本案中,经查张某的血醇浓度为58.8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不属于醉酒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逃离后,于次日主动到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其行为构成自首。所以,对于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缓刑的适用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本案中,张某积极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良好,而且积极赔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法院对张某决定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没有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积极来处理,并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以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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