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泰宁县六旬男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碰撞到步行横过马路的行人,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最终他因此要赔上大量赔偿款,还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谢某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8137.51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伦无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泰宁县八里桥村门头处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鸬鹚岭路段时,碰撞到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事故造成王某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伦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伦接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该院依据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无证驾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会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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