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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横穿马路交通法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发财兄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6 12:57:06

(一)

“明明是他横穿马路,却判我全责,我既赔钱又坐牢,我不服………”

因交通肇事罪刚刚服完刑的老李,丢了工作,找工作也没人要,处处碰壁,儿子也因为他坐过牢,不能考公务员,生活陷入一团糟。他一心想讨个说法。

这一切,都是因为两年前的那次车祸。

2019年8月28日晚10点,在河南郑州开出租车的老李,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正常行驶时,一位横穿马路的男子突然窜出,他反应不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老李立即报警,在原地等侯,直到交警到来。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老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老李不服,他坚定地认为,马路100米处就是人行斑马线,行人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行人也是有责任的,因此拒绝签字。

然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了复议,被维持。他也随之被关进了看守所。

法院一审认为老李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

老李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重审后,他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周律师说法】


一、本案交警部门认定老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是不当的。

1、本案中老李没有违反交规,其驾车属正常行驶,(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以5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

2、死者陈某横穿马路,且是在100米处有人行斑马线的情况下,突然窜出,横穿马路,属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自身具有过错。

3、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但是,本案中,老李即使有一定疏忽,操作不当,也不应该是全责。

因此,本次交通事故中,死者陈某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认定老李负全责不当。

二、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为证据采信,当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和疑点时,应当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不宜直接引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其证据效力较一般证据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当它存在明显不当的时候,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是可以不直接引用的,是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下判的,这方面的案例很多。


三、本案中老李,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老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3种: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2.造成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3.负担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数额达30万元以上。

老李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触犯的正是该规定中“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具体适用上,可以认定老李负同等责任,那样,他可以不构成犯罪。

至少,这种情况,认定行人无责,车辆方负全责,是不公平的。

法治的真正内涵,应该是守法者无罪,违法者担责,而非“弱者”有理,更不应该“死者为大”,法律就是法律。

判断责任和承担义务,唯一的依据,应该是法律。


(二)

司机鸣笛,“吓死”老人,赔钱!

“老人自己摔倒的,为什么要我赔偿?作为司机,我要怎么做,才不会错………”

湖北恩施利川,司机鸣笛“吓死”老人被起诉赔偿34万元,法院判了,鸣笛按喇叭的司机张某,被判在交强险外承担15%的赔偿责任,大约3万元。

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夏天气候凉爽,素有“凉城利川”之称,每年夏天,吸引了大量外地游客来此地避暑。

重庆万州的张某便是其中的一位,2018年7月21日早晨,时年72岁的老人张某和其妻子,与一朋友在利川市谋道镇某小区门口聊天,旁边的垃圾清运车突然按了一下喇叭,老人张某受惊吓后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老人张某的家属,将垃圾清运车司机张某、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老人张某死亡损失34万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司机张某承担15%,谋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承担5%,三家共计赔偿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周律师说法】

一、本案司机因鸣笛“吓死”老人,是否构成犯罪?

答案是不构成犯罪。

对于本案来说,老人张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司机张某,既不具有刑法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因而不构成过失犯罪。

当然,故意犯罪更谈不上。

二、本案发生在湖北利川,为何最后由老人张某老家的万州法院受理,是否合法?

这是是合法的,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万州,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本案司机张某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按喇叭,行为违法,与老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司机张某按喇叭鸣笛地点,属禁止鸣笛的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同时,其违法行为与老人张某受惊吓倒地,诱发脑出血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司机张某,承担老人一定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但是,这种情况下,司机承担责任的份额一定不能过高,酌情赔偿是可以的,如果过高,过于苛刻,是不公平的。


四、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无资质的司机清运垃圾垃圾,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基于此,本案中,法院最后判决其承担了5%的赔偿责任。

五、老人张某,自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体质特殊,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老人张某,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不佳,自身患有疾病,体质特殊,对于死亡事故,其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作出了以上判决。


总结

法治的真正内涵,是守法者无罪,违法者担责,而非“弱者”有理,更不应该“死者为大”,法律就是法律,有法必依,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体现。

判断法律责任和承担法律义务,唯一的依据,是法律。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愿天下无讼!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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