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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4.15交通肇事逃逸案(沾益:【不文明行为曝光】撞完公用设施就想走,哪里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轩轩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0:56:39

西平4.15交通肇事逃逸案(沾益:【不文明行为曝光】撞完公用设施就想走,哪里逃!)

近期,沾益城区发生多起碰撞公共设施肇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夜间,部分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妄想逃避法律责任,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视频分析、调查走访等侦查手段全力破获了该类逃逸交通事故,严格处罚肇事逃逸当事人,挽回了公共财产损失,极大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现将部分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19年06月22日,王某驾驶云D10J09号小型轿车,载吕某,沿龙华大道由麒麟城区向沾益城区方向行驶,02时20分许,行至云林山路口20米处,车辆左前部与中央绿化带内树木相撞,事故造成王某、吕某受伤、云D10J09号小型轿车受损及中央绿化带内树木受损。肇事后,王某弃车逃逸现场,于2019年06月23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二

2019年6月21日,黄某驾驶云D766A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沾益区龙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03时03分许,行至沾益区龙华东路曲胜高速沾益收费站路口300米处,车辆前部与机非隔离栏相撞,造成云D766AU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及机非隔离栏相撞受损。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于2019年06月21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黄某被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三

2019年07月22日,韩某某驾驶云AC9G70号小型轿车沿沾益区珠江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1时50分许,行至工业技术学校门口路段,车辆右前部与朱家雄驾驶的云D0G221号小型轿车左后部相撞,后车辆又与同向车道内机非隔离栏相撞,造成云D0G221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轻微受伤、两车及机非隔离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韩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于2019年07月23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韩某某因无证驾驶及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合并罚款2000元,拘留8日。

案例四

2019年07月16日22时许,杨某驾驶云DQY12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沾益区西平街道九龙社区路口时,所驾车辆前部与路边挡墙碰撞肇事,造成杨某受伤及车辆、挡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弃车逃逸现场,其哥哥杨某联系王某某到现场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供虚假证言,顶替杨某作为云DQY125号小型客车肇事驾驶员。事故调查清楚后,弟弟杨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给予罚款1000元、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哥哥杨某及王某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也分别被给予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和300元的处罚。

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尙不构成犯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记12分。

交警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个别当事人因饮酒后驾车肇事,为逃避法律打击找人顶包或弃车逃跑,均构成逃逸行为,提醒广大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酿成大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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