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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交通肇事副驾驶受伤,路过大坑车颠坏了保险能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东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5 19:06:54

案件中的大水坑。

文/半岛全媒体记者 杨阳 (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随着市民维权意识以及维权知识的提高,在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朋友开始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刘先生是胶州市人,2022年8月11日,他驾驶货车载着乘客孙某在胶州市遇上大水坑发生颠簸,致孙某受伤,后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刘先生诉至法院。“杨记者,我胜诉了。”4月13日晚,记者收到当事人刘先生的短信,在历经两次审理后,他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先生理赔款5万元。

车过雨后积水坑,乘客受伤

刘先生说,在2022年8月11日9时43分,他驾驶一辆轻型板货车载孙某沿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市新东路与204国道路口西侧坑洼路段时,车辆发生颠簸,致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当天下大雨,车辆陷入了路上的大坑,事发后,第一时间在现场拨打了120,送孙某到了医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向保险公司报案。”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本身是一位残疾人士,当天车上拉了六七桶消毒液,本来想着请邻居孙某帮忙卸货,卸完货后下起了大暴雨,从九龙办事处的新东路路面已经成河了,当时他开车以大约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往家里赶。当从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市新东路与204国道路口西侧坑洼路段时车辆突然掉入大坑,因为当时雨水已将路面淹没十公分多,加上水面混浊,刘先生正常行驶没有发现大坑,车辆冲了下去接着又冲上来产生巨大颠簸,坐在副驾驶的孙平被颠起后重重地落下,造成椎体压缩骨折。孙某则住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花费10万元,全部由刘先生垫付,因车辆有乘员险保额50000元,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对事故真实性不予认可为由拒绝支付,因此刘先生诉至法院。

记者在当事人提供的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看到,孙某显示影象为LI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变,L3-4椎体相对缘modic变性等。

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提出异议

2023年1月3日,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判书,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乘员孙某受伤是否因保险事故受伤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刘先生损失。刘先生来提交的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仅依据该情况说明并不能证实该事故的真实存在,且刘先生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刘先生)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面对一审的结果,刘先生一筹莫展,一时间不知该如何是好。刘先生随后便找了律师帮忙维权,2月22日,刘先生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于2月27日开庭审理。刘先生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是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支付刘先生乘员医疗费50000元,第二是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承担。

二审中,刘先生表示,事故发生当天下大雨,涉案的车辆陷入了路上的大坑,在现场拨打了120,送到了医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认为:我方派人到现场后,车辆正常停靠在路边,无法证明有事故发生,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对该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原审确认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5万元

2023年3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判书,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在保险合同期间,刘先生发生事故致人受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虽对此持异议,但其未提交有效证据,故其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对医疗费用进行核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刘先生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撒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2173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先生保险理赔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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