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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揭秘资讯:交通肇事第三人受伤,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可否获双重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子清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5 16:57:54

曾经有朋友咨询:员工车祸,公司进行了工伤赔偿,公司可以追责车主吗?事实上,我们不妨把这个问题放大:员工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因为车祸、交通事故仅仅是侵权的一种特殊情况。

类似问题,其实有点复杂,可能一两句话也说不清楚!(姑且认为车主也是驾驶人)

这里需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害者已经找侵权人(车主)承担了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二是受害者没有找侵权人(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是没法找侵权人(车主)追偿,只能是受害者直接找侵权人(车主)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第二种情况,可能因为暂时找不到侵权人(车主),或者侵权人(车主)暂时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受害者觉得找车主麻烦而放弃向侵权人索赔,而径行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目前有支持和反对两种声音)

理由很简单,侵权人(车主)的侵权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人(车主)是应当对受害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同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的是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先行支付的医疗费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从立法目的和追偿权的性质上看,用人单位在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上与工伤保险基金并无实质区别。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当然,追偿事项应该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比如,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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