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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退休人员交通肇事罪,速度与激情演员保罗车祸身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魅龙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5-25 15:54:06

超过退休年龄,无劳务合同,下班途中车祸身亡是否应认定工伤?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对人社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予以了支持: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该案中,死者李某生前经口头约定受雇于彭州某快递公司做搬运工,后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身亡。由于其受雇及案发时已年过六十,超过退休年龄,又未签订劳务合同,其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也由此引发了争议。

意外

61岁老人当搬运工

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李某出生于1958年,生前居住在成都彭州。2019年7月3日凌晨,他所乘坐货车在成都向彭州的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61岁的李某不幸死亡。

他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

2019年6月20日,李某开始在彭州某快递公司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并与快递公司负责人张某口头约定报酬为每日1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务合同。

2019年7月2日下午,根据安排,李某来到位于成都双流的快递公司物流分拣中心进行装卸工作,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后搭乘快递公司雇佣的货车返回彭州。不料,中途发生意外,其搭乘的车辆在高速路上与一辆因故障停行的重型牵引车相撞,李某当成死亡。而此时,李某干搬运工才刚刚13天。

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牵引车违停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所乘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李某家人分别先后将事故中涉事的两车驾驶员及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前者索赔,向后者索要劳务费。两起诉讼均获得了支持。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李某家人与快递公司进行的劳务合同之诉中,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认定:“某某快递雇佣李某提供劳务,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

争议

老人被认定为工伤

快递公司状告人社局

劳务诉讼之后,李某家人向成都市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8月12日,成都市人社局根据调查核实最终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不过,这一认定却在之后引发了争议,人社部门也因此被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

快递公司认为,并未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与李某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即使存在劳务关系,但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职工身份又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而李某雇佣时及在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实上,与李某类似的案件在国内已发生过多起,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者,尤其是无社保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作伤亡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也曾存在不同意见。

法院:

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那么,李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到底属于何种关系,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是否得当呢?

法律文书记载,人社部门在出具工伤认定时,获得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李某是快递公司搬运工”调查证言,同时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法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在李某与快递公司间的劳务费诉讼中已明确李某系受雇于快递公司,受雇时且确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李某系在从事完工作任务后乘车返回彭州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事实清楚。而人社部门对于工伤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之后,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日前,成都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成都中院认为,根据市人社局调查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与彭州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快递公司认为其与李某是劳务关系,但未能举出证据进行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同时,依据前述最高答复的规定,李某已满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城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彭州某快递公司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李某于下班途中发生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市人社局据此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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