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乘车人在学理上称为好意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以 案 说 法
小梁和小雪是好朋友,某日小梁应小雪之约驾驶小轿车无偿搭乘小雪回家。途中,由于小梁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出道路发生了侧翻,造成了小雪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雪不承担事故责任。小雪经治疗好转,在与小梁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梁与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万元。
法 院 认 为
福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梁无偿搭乘小雪,双方并未约定或提出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是“好意同乘”行为。两人虽然是“好意同乘”,但小梁作为驾驶员,其实质上具有了运送人的身份,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应对小雪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小梁的搭载出于友好无偿,在交警部门认定小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时,可以适当减轻小梁的民事责任。
为此,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由小梁承担90%的民事责任,小雪自行承担10%的民事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小雪的损失,对小雪超出保险限额外的损失2.3万元,由小梁负责赔偿。
法 官 提 醒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人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其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资格等明显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受害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风险,草率搭乘车辆的等情形。搭乘人无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陈冬梅
编辑:林子然
审核:谭展悦
福绵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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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之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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