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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肇事车辆被换(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用其他小轿车顶替出事的车辆,保险赔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许天天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4 13:38:58

交通肇事中肇事车辆被换(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用其他小轿车顶替出事的车辆,保险赔吗?)

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用其他车辆顶替肇事车辆,是否构成“驾驶人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

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用其他小轿车顶替出事的车辆,保险赔吗?

周某恩与李某桃、韦某洪、韦某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肇事车辆小型越野客车移至汽修厂,用其他小型普通客车来顶替,是否构成“驾驶人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6408号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3138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292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0日,韦某洪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金坛金城镇长竹梗村委下西庄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养鸡场门口时,遇周某恩在门口玩耍,客车右侧前部与周某恩相撞,致周某恩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韦某洪为了掩盖事故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肇事车辆小型越野客车移至汽修厂,用小型普通客车来顶替。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洪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事发后故意隐瞒事故事实真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韦某洪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恩不承担事故责任。



韦某洪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桃,韦某敏作为被保险人,为案涉机动车在太保财险金坛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5年5月18日,韦某敏将案涉保险的保险单(交强险保单正本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正本)提交给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张杰将保单第一页复印留档。周某恩方又将该保单复印件拍照打印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关于案涉商业险办理情况和保险单、保险条款交付情况以及免赔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韦某洪陈述:韦某敏是我儿子,李某桃委托我办保险,我没有时间,就叫我儿子去办保险。保险公司有没有将保险单、保险条款交付给韦某敏我不知道。事故第二天到交警大队,交警问我要保单,我打电话给我儿子韦某敏问保单的情况,他还找了两天保单,之后我就不清楚了。我对免责条款不知情,保险公司未对我尽到告知义务。太保财险金坛公司陈述:李某桃找到其公司的业务员办理的相关保险,具体办理流程不清楚。韦某洪已经拿到了保单,当事人也缴纳了保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条款已经交付投保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经黑体加粗,提示了投保人,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认可了保险合同中相应的条款。韦某敏陈述所收到的保险单不止一页纸,应该有好几页,韦某敏作为该车辆的被保险人,已经收到了保险条款,保险免责条款当然适用于被保险人。



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周某恩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周某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4676.09元。

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用其他小轿车顶替出事的车辆,保险赔吗?

法院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太保财险金坛公司是否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免赔的问题。韦某洪在事故发生后为了掩盖事故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肇事车辆小型越野客车移至汽修厂,用小型普通客车来顶替。属于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第三者责险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人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免赔事由。关于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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