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凌晨,北京南四环主路发生两车追尾事故,一辆小客车撞击一辆铲车尾部后起火燃烧,事故造成小客车内司机和乘客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段现场视频在网络上热传。视频显示:两车相撞后,小客车先是冒起浓烟,后来车头逐渐出现明火,随后火势越来越大,最终小客车被火焰吞噬。而在小客车从冒烟到起火长达数分钟的时间里,铲车司机置路人“车上还有人,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先把人救出来”的反复提醒于不顾,全程都在路边打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先救人还是先报警”引起网友热议。
首先要说的是: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讨论的余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显然,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司机的首要义务是“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然后才是报警。这一点没有疑义,也不存在例外。网友为此争论不休,本身就说明我们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人不知晓。
笔者想重点讨论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拒绝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涉及。规定义务却不明确不履行义务的罚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不过,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拒绝施救就无责可担。抛开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不谈,我们来探讨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拒绝抢救受伤人员,是否有可能涉嫌犯罪?
依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可以用6个字来概括:应为、能为、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据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把“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明确规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车辆驾驶人能够履行救助义务却拒不履行,并因此造成受伤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有可能被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在北京南四环的这场惨剧,目前警方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的,选择这一罪名的主要依据,应该是铲车非法上路。至于铲车司机单纯的不救人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一些关键信息仍付之阙如,所以还难以断言。比如,我们只是从片段的视频中看到铲车司机全程在打电话,他此前是否尝试过救助伤者而未成功?在当时情况下,救助是否可行?再如,小客车内的两位遇难者,是死于撞击还是车辆起火?假如在车辆起火前被成功解救,他们生还的几率有多大?这些问题,关系到是否具备“作为可能性”和“后果回避可能性”这两个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因素,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勘验、鉴定。
探讨发生交通事故不救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目的绝不是想把谁置于死地而后快,而是想借此唤起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这一点,也是必须说明的。(李国民)
交通肇事撞人不施救(发生交通事故不救人 是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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