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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交通肇事死亡(16岁女生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东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2 12:47:18

未成年交通肇事死亡(16岁女生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福建武平8月24日电 (陈立烽 林静 李思福)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伴随着无尽的悲伤和无数的眼泪。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4日披露,该县城区某十字路口,就发生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15岁少女邱某无证驾驶闯红灯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

2020年3月初,15岁的邱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谢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车牌被遮挡),行驶至武平县城区某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闯红灯),与绿灯通行的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邱某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且驾车逃离现场,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邱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钟某无责任。

后钟某亲属将邱某及其监护人、肇事车辆所有人谢某、肇事车辆出借人兰某、肇事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本案中,邱某未满16周岁,无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前,车辆出借人兰某就曾搭乘由邱某驾驶其提供的涉案肇事车辆出行,兰某主张不同意将车借给邱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兰某对本起事故应在超出交强险外承担相应10%的赔偿责任。

谢某系车辆的所有人,而兰某能拿得到涉案肇事车辆的钥匙,且谢某无证据证明兰某使用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取得,据此,足以认定谢某对涉案肇事车辆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兰某需支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邱某系事故发生直接驾驶人,应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9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其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具有独立财产,故应由邱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对钟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20000元;邱某的监护人扣除已支付的46000元,仍应赔偿765639.4元;车辆出借人兰某在超出交强险外承担相应10%的赔偿责任即90182.16元;车辆所有人谢某对兰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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