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最关心的就是赔偿问题以及各项赔偿如何计算,也只有明确了这两点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及财物损失等。
第一节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中至关重要的一项赔偿,同时也是理赔过程中弹性空间最大的,有或者没有、低一个等级或者高一个等级就能相差几万元。残疾赔偿金会受到受诉法院所在地及伤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者伤残等级时的年龄、伤者户口的性质以及伤残等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简单概况出来的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分为三种:
(1)年龄小于或等于60岁=20*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
(2)年龄大于60岁小于70岁=[20-(实际年龄-60)]*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
(3)年龄75岁及以上=5*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
常见问题:
1.采用哪个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张?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及伤者经常居住地为选择依据。
2.伤残系数如何计算?
伤残等级分为1-10级,1级最严重10级最轻,对应的伤残系数为100%-10%,若出现多个伤残等级,则以一个最高级别为主系数,其他等级根据伤残程度及法官自主裁量权增加系数,但是所有附加系数总和不能大于10%。
最高不超过100%
第二节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失费”,该项赔偿会因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伤程度及部位、被侵害手段及场合、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差异。就长春市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十级伤残在5000元左右,逐级递增,同样,这个标准也受前面那些因素影响,而且一般情况下没有伤残等级就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节医疗费
关于医疗费的问题,通俗来讲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后治疗该伤所花费的相关医疗机构、整容机构的合理费用。在我们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最关心的一些问题通过我们多年的办案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1.医疗费可以主张到什么时候?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的数额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主张在入院检查前的检查费、住院期间的费用、出院后到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产生的合理费用都是可以赔偿的。
2.后续医疗费怎么主张?
后续医疗费就是二次手术及其相关费用,在长春市其标准是按照长春市三甲医院治疗花费标准来确定的。通常来说基本上可以满足后期治疗所需,但是也不排除有特殊案例。所以,在当出现特殊情况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的,尤其是自身责任较大,在非医疗类赔偿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额度的,可以考虑实际发生后再主张,一方面可以降低治疗超额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主张二次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误工费以减少损失。
3.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会不会以医疗费不合理拒赔相关费用?
这个问题在伤者自己去理赔的过程中出现的最为普遍。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治疗期间只要您没有刻意要求医生扩大治疗或使用特殊药物、没有无故转院。出院后无故再次入院治疗,通过专业律师的处理都是没有问题的。
第四节误工费
误工费的多少主要由伤者的误工具体时间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误工时间主要在鉴定机构的坚定意见、实际误工时间以及受伤之日起至定残之日前一天三个当中选择,所以,误工时间的证据准备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节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是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的护理人数主张。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的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六节营养费
私下和解一般没有营养费,诉讼解决营养费的赔偿是根据鉴定机构做营养期鉴定,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第七节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这个赔偿项目在我们办案中伤者疑惑最大的问题有三个:一、出院后有没有?二、陪护人员有没有?三、多少钱一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是住院才有,而且只针对伤者本人,只有因客观原因外出就医,又不能住院这种情况院外及陪护人员才有赔偿。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法律法规是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八节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得到主张以及主张多少与伤者的伤残情况、被扶养人的年龄、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性质、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扶养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来源的情况等原因密切相关。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九节住宿费
在住宿的赔偿问题上,目前司法判例中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予以赔偿:
一、受害人需要到外地治疗又因为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合理住宿费予以赔偿。
二、针对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以主张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住宿费标准以相关的住宿费发票为计算标准。
第十节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虽然这是一个比较小的赔偿项目,但是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整理、举证要求并没有减少。
第十一节残疾辅助器具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赔偿期限尚存在争议。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要求一次性赔偿的最多不超过二十年,年龄超过六十岁的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相应的减少。
当然,对于认为这个方案赔偿低的可以保留其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起诉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节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三节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死者家属认为要拿到全部赔偿再处理尸体,其实这是不明智的。因为只要双方对尸检报告没有异议后,正常司法途径下就不影响后期赔偿,若不及时处理尸体,由此多产生的相关费用最后反而要自行承担。
第十四节 车辆及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人伤之外的主要损失就是车辆和自身携带的财物,当事故发生之后要及时取证并书面告知交警及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车辆的损失主张一般较为简单明了,主要就是维修发票,其他财物损失在主张的时候相对困难一些,需要提供受损财物的发票及事故前该财物是完好无损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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