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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交通肇事罪(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东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2 12:43:31

未成年犯交通肇事罪(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未成年人冯某乙驾驶摩托车载着同样未成年的冯某甲,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冯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甲受重伤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巨大,家人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不得已诉至法院。

2020年3月3日,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冯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冯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冯某甲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甲先后在巨野县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284785.44元。因冯某甲目前仍在住院治疗中,关于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本案中未予主张。

黎某某就案涉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50万元商业险。因冯某乙死亡,其父母冯某丙、张某云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某、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乙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该案审理期间,冯某甲之父与冯某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赔偿限额620000元的63%支付给冯某丙、张某云、37%支付给冯某甲。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就冯某乙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59748元,判决由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冯某丙、张某云390600元;由黎某某支付冯某丙、张某云293903.6元。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冯某甲赔偿款229400元。

关于冯某甲的具体损失数额,法院结合原告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经依法计算为305725.44元。法院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综合黎某某、冯某乙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认定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分配比例,黎某某应赔偿冯某甲的数额为227327.81元。在前案中,阳光保险公司已经将黎某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因此黎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冯某丙、张某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某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冯某丙、张某云作为冯某乙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冯某乙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仍乘车与其同行,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冯某丙、张某云的赔偿责任。冯某丙、张某云辩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互不追究,不同意赔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认为,原、被告虽达成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病情反复又多次住院治疗,协议内容可以变更,因此酌定由被告冯某丙、张某云赔偿原告冯某甲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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