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闯红灯,连累生母丧了命。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李某交通肇事一案,肇事行为人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回到2019年5月22日,李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母亲从老家去县城,当行驶至金沙大酒店十字路口处,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刚变为红灯,李某以为侥幸可以通过,加速冲了过去,被正常行驶的面包车撞倒,李某当即倒地昏迷,其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开面包车的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母亲无责任。
2021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被害人是自己的母亲,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仍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院承办检察官经过对全案详细审查后了解到,李某平时对其母亲一向很孝顺,此次交通事故对他打击很大,由于他的冒失,自己受伤不说,还让含辛茹苦养大自己的老母亲丢了性命,虽然得到了家人的谅解,但每每想到这些,李某就非常自责,提不起精神。家庭遭此重大变故,其妻子没有工作,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嗷嗷待哺,而李某又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对其提起公诉无疑是雪上加霜,势必会对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该院于2021年2月4日组织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并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李某由于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法律上看,李某确实犯罪了,从情理上讲,被害人是李某的母亲,关系特殊,身份特殊,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有酒驾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该院第一检察部负责人表示,“通过正确行使不诉权,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不起诉(男子交通肇事致其母亲死亡,检察官为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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