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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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10时40分许,苏小波驾驶车牌号为渝AJ××××号轻型货车从彭水县城出发下乡销售蔬菜、水果,当车行至彭水县李长坡至亭子村4KM 400M(小地名:田湾)一上坡路段时,被害人梁某1示意欲购买蔬菜,苏小波临时停车后到车厢内拿蔬菜,梁某1在车尾处等待。
因苏小波操作不当,车辆后溜将梁某1撞倒并碾压,车辆撞到公路左侧一蓄水池池壁才停下。苏小波下车查看,发现梁某1横躺在公路中央,位于车辆前轮位置但并未死亡。
因害怕承担责任,苏小波立即驾车再次碾压梁某1后往亭子村方向逃逸。过往群众发现梁某1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因公路被雨水冲断,苏小波无法前行,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亲属追上,苏小波往回开车,随即被民警抓获。
经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苏小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AJ××××货车行驶、转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多脏器损伤死亡。苏小波亲属和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苏小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解答:
苏小波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案发前也无矛盾,没有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苏小波在车辆溜车第一次碾压被害人后,明知被害人受伤倒在车前,驾车向前行驶势必会再次碾压被害人,可能致其死亡的情况下,为了逃避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在驾车逃逸时第二次碾压被害人,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苏小波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梁某1受伤躺在其车轮前方,为逃避法律制裁又驾车向前行驶,再次碾压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苏小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苏小波与被害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王晖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及娴熟的庭审技巧,善于和各方面沟通,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交通肇事罪后又撞人(撞人逃逸扣分吗)
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可分为希望死亡的直接故意和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网友咨询:7月2日10时40分许,苏 时间:2023-04-22交通肇事致人植物人(横县车祸女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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