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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交通肇事逃逸案(兴检说案▎交通肇事挪尸逃逸 兴国一摩托车驾驶人获刑两年四个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兵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23:47:46

兴国交通肇事逃逸案(兴检说案▎交通肇事挪尸逃逸 兴国一摩托车驾驶人获刑两年四个月)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

应第一时间救助被害人

主动承担责任接受处理 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兴国一男子无证驾驶套牌两轮摩托车

与一行人接触致双方倒地

为逃避法律追究

男子将行人挪至路边候车亭

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7日17时50分,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登记注册的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案发时套牌BVE***牌号),由兴国县枫边乡沿国道G238线往兴国县崇贤乡方向行驶,并在行驶过程中右耳戴了蓝牙耳机在听歌。18时27分许,当其行驶至崇贤乡霞光村候车亭路段时,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在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接触,造成摩托车损坏、周某某受伤后倒地。事故发生后,胡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周某某拖拽至路边候车亭内,并将随地捡到的安全帽戴在周某某头部用以遮掩,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18时55分许,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周某某死亡。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死,该损伤由交通损伤可以形成。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经调查,锁定被告人胡某某系肇事司机。被告人胡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兴国县某宾馆等待,直至次日凌晨侦查人员赶到将其抓获。胡某某归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的。

……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驾车上路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随时注意路面动态,若不幸发生交通意外,一定要积极救治受害者,并及时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交通肇事只是过失,但逃逸却成了故意,必将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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