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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驾驶证(男子被指撞死人遭羁押400天,警方鉴定两次无关第三次有关,检方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荷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21 19:06:20

交通肇事致死驾驶证(男子被指撞死人遭羁押400天,警方鉴定两次无关第三次有关,检方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河北滦南县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图/受访者提供


张磊最近有点无助。一年多前,他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羁押,这一关就是差不多400天。

河北滦南县交警大队侦查这件事时,做了三次事故鉴定,前两次都证实张磊和车祸无关,第三次证实有所关联。

接着,他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过补充侦查,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磊不予起诉。

11月6日,在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张磊称,含冤入狱使得其名誉受损,他希望能得到一个彻底的清白,得到道歉和应有补偿,恢复名誉,恢复正常生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钟磊律师表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中,张磊应是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之后,羁押了400来天,检察院最终决定不起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钟磊律师称,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1】被怀疑肇事潜逃

张磊今年40岁,家住河北滦南县,从二十几岁起就开始从事货运服务。

去年4月20日,张磊从滦南县开着货车前往保定运货,路上并没有发生什么异常。

第二天,在保定的张磊接到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电话,对方询问他昨天是否经过杨安坨村北处。

张磊如实回答经过了。“那个地方离我家不远,我开着货车经过了。”

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又称,此处昨天发生了交通事故,问他是否知情,张磊说不知道。“他们告诉我说那里出了交通事故,让我配合调查,我答应了。”

在事故中出事的是刘某,约60岁,是附近村子的人,他驾驶的摩托车翻倒在地,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张磊回忆,事发路段是一段乡道,没有监控,但距离事发路段大约一两公里处有监控。他猜测,交警应该是调取了附近的监控,知道他曾经路过,从而找到他。

他坚称,自己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意外。

4月22号,张磊从保定返程,直接把车开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将张磊的车和驾驶证扣押,让他回家等消息。

【2】前两次鉴定都与他没关系

张磊称,这次交通事故一共做了三次鉴定,其间,他只能在家等着,什么也做不了。

他提供的文书显示,第一次鉴定时间为4月24日,经检验,摩托车未见与其他车辆接触的痕迹;货车离开现场后去送货又有小雨,为此未发生摩托车与货车及驾驶人接触的对应痕迹。

第一次鉴定意见为:货车未能发现与摩托车及驾驶人接触的对应痕迹。

鉴定结果出来后,并未能洗清张磊的嫌疑,他只能继续在家等着,很快等来了第二次鉴定。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第二次鉴定内容为刘某绿色雨衣上的黑色附着物、刘某左侧裤子裤腿上的油污、张磊货车右后侧挡泥板上附着的黑色油污和张磊货车的轮胎橡胶等。

检验结果为:刘某绿色雨衣上的黑色附着物和刘某裤子左侧裤腿上的油污与张磊货车后右侧挡泥板上附着的黑色油污气相色谱不相符,成分不相同;刘某裤子左侧裤腿上的附着物与张磊货车右后三轴、右后四轴、右后侧备胎和右后侧挡泥板上的轮胎橡胶裂解气相色谱图存在明显的差别。

第二次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张磊依旧未能洗清嫌疑。

随后,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委托的鉴定事项为:刘某所穿裤子表面花纹痕迹与张磊货车右侧轮胎外胎花纹种类是否相同。

6月20日,第三次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意见为:刘某所穿裤子左库管表面压印的“条纹”花纹痕迹与张磊货车右侧第三轴、第四轴外侧车轮外胎侧“条纹”花纹种类相同。

同年7月29日,张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7 日经河北省滦南县检察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事实不清,检察院不予起诉

自从张磊被逮捕,他的父亲就不停的奔波在为儿子洗清罪名的路上。

张磊介绍,其父亲是一位退休的物理老师,年近70岁,他分析了第三次鉴定意见,并查阅了不少相关资料,认为这次的鉴定存在瑕疵。

“碾压痕迹、对撞痕迹和踩踏痕迹都是典型的静态痕迹。产生静态痕迹的必备条件是两客体受到外力作用接触面是静止的不能发生平行移动和两客体相互接触时所受外力是垂直或接近垂直的。因此,无论从理论角度分析还从现实经验判断或是通过还原现场的实验,怎样接触都不能形成清晰地‘条状’花纹。”张磊父亲在申诉书里如此说道。

张磊亦称,第三次做鉴定的裤子是一条牛仔裤,而刘某出事当天所穿的裤子为普通灰色裤子,他怀疑第三次鉴定的证物有问题。

2020年1月,河北滦南县检察院依法对张磊提起公诉。

公诉书载明,河北省滦南县检察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磊驾驶货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接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滦南县检察院又称,经过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磊客观上实施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故认定张磊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接着,检方出具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滦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称决定对张磊不予起诉。

至此,被关押400天的张磊获得释放。

【4】希望还自己清白

张磊称,被关押的这400天,自己的名誉遭受损失,周围人不知道事情的真相,说什么的都有。“我的精神上名誉上受损,心里特别不是滋味,特别难受。”

他觉得很愧对妻子和父亲,“我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这一年多也特别不容易。父亲年纪也大了,这一年为我的事情跑了不少地方。”

被释放后,张磊迫切希望有个真正的终结,得到道歉和应有补偿,恢复名誉,还自己清白,让自己的生活回到正轨上。

“我现在车和驾驶证都还扣在交警大队那边,也没办法干活。”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张磊有点愁。

潇湘晨报记者联系滦南县交警部门,询问该案件相关情况,一名工作人员称会向检察院了解此事,其余的并未回应。

现在张磊已申请国家赔偿,滦南县检察院回复称赔偿案已由控告申诉检查部门转刑事检查部门办理,办理进展会依法进行。

潇湘晨报记者 温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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