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汤求忠)“希望法官能从宽处理,给我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法庭上,被告人龚某明向法官说道。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龚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4月3日18时54分,被告人龚某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泰宁县杉城镇八里村朱家坊路段时,摩托车右后侧车体刮蹭到前方同向行走的卢某,造成卢某重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龚某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卢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龚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明与被害人卢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扣除之前支付给卢某的77904元,龚某明需再赔偿60000元给卢某,分两次付清。2021年8月1日前已支付3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龚某明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被告人尚有3万元赔偿款未支付给被害人。为了尽最大努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要求被告人对剩余未付款项作出按期给付承诺,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缓刑。若被告人未按时付清赔偿款,将依法撤销缓刑。后被告人自愿作出承诺书,承诺剩余3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交通肇事罪判缓刑证(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附条件缓刑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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