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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抢救无效(别让悲伤在你身上重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何百叶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9 18:42:10

交通肇事后抢救无效(别让悲伤在你身上重演)

14岁的花季少年

本应拥有美好的未来和人生

却因一场交通事故

夺去了他宝贵的生命

2021年10月3日13点46分,徐某(14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乘员郑某,14岁;乘员吴某,14岁)至福州高新区南屿镇五都大道五都村路段,与杨某(14岁)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乘员刘某,14岁)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郑某颅内出血,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吴某、杨某、刘某受轻微伤。

事故现场

在该起交通事故中

造成致命伤害的原因是什么?

交通违法一: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该起事故中,徐某未满16周岁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两人。

相关案例

10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发生一起学生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货车相撞事故,造成4名学生当场死亡。这起令人心碎的交通事故给我们再次敲响警钟,警醒社会各界持续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较弱,自我防护能力不高,在参与道路交通时更容易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交通违法二:非法改装无牌电动自行车

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交通违法三: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交通违法四:未佩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俗称“肉包铁”,安全防护性能弱,在交通事故中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伤亡后果。这类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而安全头盔就是“保命神器”。数据显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使骑乘人员的受伤率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交通违法五:超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经鉴定,该事故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超过90km/h,远超规定时速。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

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

更是牵动全社会的心

莫让放纵成为悲剧的温床

相关案例1

2020年11月28日11时许,家住泉州洛江区河市镇的柴某(17岁,中专生)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13岁,初一)出门兜风。行驶途中,电动自行车与直行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柴某骨折、李某右腿粉碎性骨折。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电动自行车车速很快,在经过事发路口时发现一辆小车从另一个路口准备进入310县道,柴某紧急刹车导致车辆侧滑倒地,顺着惯性电动自行车快速侧滑了3米后,连人带车重重地撞向小车左侧车身。

相关案例2

2019年4月13日13时许,泉州晋江交警大队金井中队接群众报警称,在金井镇浪潮物流路口,一辆二轮电动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有人员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车辆逃逸。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开展调查。通过多方走访,调取沿途监控确认事故肇事者系某中学一名在校初中生,年仅15周岁。

经调查,当日13时许,王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反应不及,追尾撞上正前方一部突然减速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倒地,车上一名女子摔倒后左手骨折,王某肇事后未作停留,直接逃离现场,而且后座还载着他的同学,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因王某未满18周岁,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无证驾驶。公安交警部门将情况通报,学校依法依规对该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公安交警提示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障学生出行安全,需要家长监护人、校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希望所有家长以及学校,日常加强对孩子的监管看护和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孩子们的“知危险会避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同时家长也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

综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福州交警、泉州交警

来源: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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