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件既离奇又悲伤的事:涟水女子张某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接着她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而三轮车主逃逸后至今没有归案。接到求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抬担架时,担架不慎脱落,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送医抢救数日后,最终死亡。
那么,张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到底谁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责?目前该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阅读量也破亿。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扬子晚报公众号)
连遇两次车祸,对方均一走了之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违停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倒地,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一走了之。
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
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导致张某从担架上摔落,头部着地。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与她发生剐蹭的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后来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碾压张某的三轮车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于是,张某亲属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以及涟水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因对方逃逸 交警认定张某(死者)无责
因张某疏于观察发生刮擦法院判其担责40%
因第一起事故的朱某和第二起事故的三轮车主均肇事逃逸,事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
那么,张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医院救护时从担架上摔落?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因交通事故损伤和120急救操作不当再次摔伤的前后损伤时间间隔短,前后损伤之间无客观的医学相关检查等,无法明确两次损伤各自的严重程度,无法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因此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12月20日,记者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三轮车主承担20%责任;涟水县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谁应该为张某的死亡负责?
本案中,朱某、三轮车主的侵权行为均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均应当承担责任。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依据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综合判定。
涟水县人民医院的救助不当行为,因难以明确其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为什么交警认定无责,法院却判张某自身担责40%?
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因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不同,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划分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也就是说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和三轮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其逃逸行为,此时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
受害人张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某违停妨碍通行的行为为次要原因,受害人张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其自身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第二起事故逃逸者三轮车主的赔偿责任如何实现?
因三轮车主目前还没有归案,赔偿暂时无法实现。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待三轮车主归案后,受害者张某的亲属仍然可以向法院主张三轮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救助?
车祸发生时,应沉着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惊惶失措。按照“先救人、后顾物”的原则,尽力把损失降到最低。及时拨打急救中心及报警电话,抢救伤者;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避免二次伤害;如实向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并听候处理;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
江苏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单爱萍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来源: 江苏新闻广播
交通肇事无法认定(女子连遇两次车祸,交警认定均无责,为何法院却判担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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