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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判几个月(司机突然开门造成电动车摔倒)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脸颖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22:48:34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判几个月(司机突然开门造成电动车摔倒)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

案件被告人吴某在将汽车停放在泊位后打开车门正欲下车上班,车门和泊位旁经过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如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这样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认为司机太倒霉,只是一个不小心就要坐牢,有人认为司机太不负责任,没有注意周围的行人安全,应该受到更重的惩罚。

那么,“开门杀”究竟是怎么回事?司机打开车门致他人死亡算不算交通肇事?判刑九个月是否合理?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解析。

什么是“开门杀”?

“开门杀”是指驾驶员或乘客在停靠路边时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来车与之相撞或者紧急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城市道路上并不少见,尤其是对于骑行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时,驾驶员应当关闭发动机,并妥善设置防止滑动的装置;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放在道路两侧的机动车上下人员时,应当注意后方来车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打开或者关闭车门。”

由此可见,“开门杀”属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司机打开车门致他人死亡算不算交通肇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2)驾驶机动车;(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4)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结果。

那么,司机打开车门致他人死亡是否符合这四个要件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司机打开车门属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次,司机是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即使他已经停车下车,也不能改变他的主体身份;

再次,司机打开车门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属于重大交通事故;最后,司机打开车门致一人死亡的结果也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司机打开车门致他人死亡算是交通肇事罪。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开门杀”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后果,只是造成轻微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则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判刑九个月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而故意实施的犯罪;过失犯罪是不注意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后果的犯罪。”

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司机并没有主观上想要造成他人死亡的故意,而是由于不注意义务而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因此,在判决时应该区别于故意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在法定刑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数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宽处罚。”

由此可见,在判决时还应该考虑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报道,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非过重或者过轻,而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合理结果。

结语

“开门杀”是一种常见但又极易忽视的交通安全隐患。作为驾驶员或乘客,在停靠路边时应当注意后方来车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打开或者关闭车门。

作为骑行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人员,在靠近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时也应当保持一定距离和速度,以防止发生碰撞。

只有大家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才能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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