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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交通肇事者(他撞着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Ennan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3 09:51:02

7.30交通肇事者(他撞着我)

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有违伦理道德

更是违法行为

或许,撞上的那一刻是失误

但逃跑的那一刻

就变成故意

发生事故之后如果有人受伤

肇事者一走了之

可能会导致伤者伤情恶化

甚至产生生命危险

春节假期 突发事故

2022年2月7日凌晨6时35分许,大年初七,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江北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在江北区前江街道宏图路与长兴路口附近发生一起恶性逃逸交通事故,自行车驾驶员为一名64岁男子,受伤严重。

民警赶到现场,伤者被120送到宁波市第九医院急救时已经失去意识,出现瞳孔散大、脑疝的症状。随时会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进行开颅手术,而肇事者踪迹全无

警情如火,刻不容缓

事故中队长接手案件后立即上报大队领导,并启动逃逸事故预案。大队即刻成立“2.7”逃逸事故领导专案小组。

虽然正值大年初七,江北大队事故中队翁磊、黄华强、张建国、徐炯、王海宏等民警当即表示放弃春节假期补休,赶赴中队与其他同志一起奋战。

抽丝剥茧 迅速告破

7时30分,江北大队事故中队全体到岗开展案情侦查部署会商,中队兵分四组:视频组、现场组、抓捕组、证据固定组协同作战,争分夺秒追踪肇事者的踪迹。

视频画面一帧一帧在视频组警员的眼中闪过。终于,画面中6时19分,肇事者身影出现。一辆由男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伤者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稍作停留后,该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视频组徐磊通过对肇事男子的逃逸轨迹进行分析追踪,发现其颇有反侦察意识,在逃离事故现场后,又多次兜兜转转。先后在北环西路、金山路、同济路、望山路、庄浦公路、裘市村等地来回行驶。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通过与现场组的警员互相配合,公共视频与现场痕迹踏勘技术相结合,民警的追踪像铁钉一样,始终牢牢钉在肇事男子身上,任他东躲西藏,四处乱转,依旧不曾摆脱分毫。

8时30分许,历时1个小时,29个公共视频录像,十几公里的路线排查,嫌疑人的躲藏地点被锁定在了裘市菜场附近,抓捕组立即出动,前往裘市菜场。

事故中队指导员翁磊和副中队长黄华强分别带队前往裘市菜场附近进行寻访、抓捕工作。

天气昏沉、凄风苦雨难以浇熄抓捕组心中熊熊燃烧的正义之火,一路随着街坊、菜市场摊主等辨析指认,嫌疑人再也无法隐藏,正是那个躲在水果摊边低头畏缩的中年男子!

民警的到来,好像一把利剑刺进了嫌疑人的心墙,逃逸的侥幸和懊悔源源不断地冲击着他,铁证如山,他承认自己正是“2.7”事故的肇事逃逸者。

上午10时30分许,距离逃逸事故发生仅仅4个小时11分钟,这起重大恶性逃逸事故便宣告侦破。

肇事逃逸 后果严重

肇事逃逸,逃了就没事了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逃逸事故及破坏现场的责任]中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逃逸当事人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有驾驶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

主动报警、接受调查

千万不能逃逸

记者:项北 罗晶

来源: 宁波交通广播FM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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