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期的检察日报刊登了一则标题为《自首的交通肇事者被判了故意杀人罪》的文章。该案涉及到刑法专业知识和人性的思考,引人警醒。
基本案情:2020年8月13日10时40分许,张三驾驶汽车撞倒了73岁的行人李四,致其受伤。随后,张三驾车将李四载至距离事故发生地五六公里以外的偏僻处,又独自驾车离开。当晚10时,张三再次来到李四所在的位置,以路人身份报警,称发现一受伤行人躺在路边,并将李四送往医院。8月14日上午,张三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犯罪事实。当日13时许,李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张三与李四的子女已经达成了赔偿和谅解协议。
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侦办意见为张三构成交通肇事罪。(作者推测公安的认定情节为张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四的死亡与张三逃逸有关,法定刑为7年以上。)
2020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认为案件疑点较多。
1、张三为什么要把李四拉到案发地5公里外?
2、5、6公里的路程,张三拉走李四兜兜转转花了4个小时,期间发生了什么?
3、张三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内容为何被被删?
4、当晚张三又回来的目的是什么?
经检察院研究认为张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至偏僻处,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张三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同时,经鉴定机构对行车记录仪中相关内容的恢复,证实了张三关于本案案发经过以及时间点的供述均系谎言,同时证实了行车记录仪是被张三故意损坏的。
无期徒刑
2021年12月13日,朝阳市法院一审认定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量刑上重点的自首、谅解问题:
1、张三主动投案但只供述交通肇事情况,没有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重要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
2、李四子女在得知张三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后,不愿出具谅解书,之前达成的赔偿和谅解协议系基于交通肇事基础上,不能认定张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1年12月1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三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近日维持原判。
专业问题的讨论
基于本案我们来讨论一下刑法专业上的东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三种情形,对应三种量刑。
类型一:张三开车不慎撞到李四后(张三全责),张三随即拨打120、110,在原地等待处理。 这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李四抢救过来,那么仅仅是民事纠纷。 如果李四不幸去世,张三构成犯罪,处理得当的话,可能会判处缓刑。 法定刑期也是3年以下。
类型二:张三开车不慎撞到李四(张三全责),李四当场死亡,张三害怕而逃跑,后被抓获。
此时张三构成犯罪,刑期是3到7年。 量刑加重的原因不是因为李四死亡,而是张三的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类型三:张三开车不慎撞到李四(张三全责),李四重伤,张三害怕而逃跑。李四因为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此时张三构成犯罪,量刑是7年以上。量刑加重的原因是张三不仅逃避法律制裁,而且因为自己的逃避导致了李四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的,关于是当场死亡还是因逃逸行为造成死亡,实务中也是辩论的焦点。
再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罪犯往往都积极的实施杀人行为,如刀刺、下毒、殴打等,具有某个主动的动作。
本案中,张三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其作为义务来源于张三将李四拉离案发地的行为。
因为张三把李四带到偏僻地方,导致李四受到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此时张三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只要张三不履行救助义务,就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反过来说,如果张三是将李四放到医院门口,或者闹市。 那么张三理论上就不构成故意杀人,因为张三的行为是在增加李四的存活可能性。同样如果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张三即便逃逸、李四最终死亡,张三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本案中影响张三量刑的关键因素还有自首与谅解,张三都没有构成。
张三当晚返回遗弃李四的地方,将李四送医并报警。但是报警的时候仍称自己是路人。 反映了较多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想要救人但害怕被制裁的矛盾心态。
发生问题之后,最优的选择,一定是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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