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颍上县一名叉车驾驶员王某某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将一名路人撞倒碾压,致其身亡。日前,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颍上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颍上县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颍上县经济开发区一家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驾驶一辆叉车转运棉花包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将路过的被害人李某撞倒、碾压,致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纺织公司、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操作叉车时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
叉车伤人交通肇事(颍上县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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