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广东茂名化州
15岁少年陆某驾驶
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二轮摩托车
致一人死亡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
要求陆某及其父母赔偿
但陆某父母称
无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本证明
陆某与他们二人是父子、母子关系
因此不应成为被告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化州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岁的被告陆某辉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十字路口路段时,与路口左侧方向行驶而来,由原告王某某父亲老王驾驶的没有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老王当场死亡,被告陆某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原告王某某的父亲老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某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王某某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陆某辉及其父陆某武、其母李某娣共同赔偿父亲老王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和丧葬事宜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260051.42元。
被告陆某武、李某娣辩称,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才能证明被告之间是母子、父子关系,陆某武户口本中没有被告陆某辉的户籍信息,原告无法提供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本证明陆某辉与两人是父子、母子关系,所以两人是案外人,不应成为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辉出生后监护人未为其申报出生登记,导致其没有户籍信息,因此即使被告陆某武的户口本上没有被告陆某辉的户籍信息,不能证明两人必然不是父子关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陆某辉与陆某武、李某娣存在父子、母子关系,理由如下:
1、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查明被告陆某辉的监护人,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陆某辉与陆某武是父子关系,且在交警部门向陆某辉询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陆某武在询问现场并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名及盖指印,对陆某辉陈述的家庭情况陆某武并未提出异议;
2、在陆某武、李某娣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陆某辉也是共同答辩人,答辩状中陆某辉的住址与陆某武、李某娣住址一致,法院要求陆某武对此情况进行解释,陆某武拒绝作出合理说明。
因被告陆某辉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被告陆某辉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陆某武、李某娣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武、李某娣赔偿256575.31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未成年对自己的行为意识还不能完全控制,对行车中的危险预计不足,缺乏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日常监护的第一人,应当负起管理和教育责任,严格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
未成年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青少年也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要私自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以身试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周煜宇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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