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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洲法院审理的该起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对此情形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019年6月21日,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的职员夏某驾驶公司名下的粤C牌小轿车在宜昌市行驶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路边交通指示标志、树木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夏某未离开事故现场,他担心撞坏公司车辆会影响其工作,慌乱中让朋友郑某“顶包”现场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郑某报案时称其本人是事发时的车辆驾驶员,夏某仅是乘客。但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夏某又自行前往交警部门承认其本人是事发时驾驶员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掉包情形为由拒绝理赔,中山市某新能源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27万余元。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发生后夏某在交警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过程中并未离场,积极配合调查,且于事故第二天向交警承认其真实驾驶员的身份,故该“掉包”情节不应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被告则辩称,由于涉案事故存在驾驶人掉包逃逸的情况,导致交警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对于真实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其他违法情形进行核实,不应予以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投保涉案车辆的商业保险时签署了《投保人声明》等条款,有关免责条款已生效。香洲法院认定原告驾驶人的“掉包”行为应属于“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被告予以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驳回。
原告于一审判决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于2020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通讯员 蒋如意 梁倩雯 林碧娜 吴晓璐郑俏
掉包算交通肇事吗(事故掉包交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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