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罪前调解(调解在判决送达之前——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化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东哥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6 11:48:39

交通肇事罪前调解(调解在判决送达之前——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化解)

2018年12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姜XX驾驶刚从渭南购买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临时牌子都没有来得及申请),沿渭河南堤由西向东行驶至华阴市东阳村路段时,与沿东阳村通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受害人王XX驾驶的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碰撞,致王XX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王XX后经华阴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华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阴公交认定〔2018〕第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姜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王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即原告方死者母亲、妻子及两个子女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姜XX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误工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共计479874.86元。2.依法判令被告大地财险渭南支公司在该车投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法官向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案情后发现,死者亲属即死者母亲、妻子及两个子女情绪激动,言辞激烈,难于把控。传唤被告姜XX后,姜XX辩称,其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足够赔偿,况且自己已经为原告垫付了3万多元,一切按法律程序办理,不愿调解。庭前调解不成,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庭审时,原告方因死者正当壮年车祸去世极度悲痛,当庭与被告发生冲突,致使庭审一度中断。法官面对此种情况,认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属过失行为发生,一直没有放弃化解矛盾的任何一个机会,庭审时依法审理,休庭时确定了调解的时间。庭后,背靠背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取得他们的谅解,同时积极与被告保险公司沟通约定赔偿的最高数额,虽然做了一定努力,但各方仍存在差距,为了防止在诉讼中原被告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决定及时作出判决,准备送达结案。由于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了整个案件之中,办案做到公平、公正,诚心化解原被告之间纠纷,并留下了调解的活口,在宣判时,被告经过考虑表示同意调解,主动放弃了向原告追偿自己车辆损失的权利,征询原告意见,原告亦放弃了部分误工损失、交通费损失,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愿意在原告变更后的诉请范围内依据《保险法》规定赔偿各项损失,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合意。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执行之累,迅速化解矛盾,法官放弃了宣判,收回判决书,立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签字生效,并在确定的时间内各自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原被告及其亲属均对法官的辛苦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原告方终于从悲痛中走了出来,被告也迅速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之中。

定纷止争,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公正,更要让他们感受到温暖,这是华阴法院党组对每个员额法官提出的基本要求,华阴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案件的每一个阶段,不仅兼顾了执行,更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供稿:何高峰

编辑:严江珂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