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错判怎么办,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案件错判怎么办,事故认定书救济途径】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难免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有两种办法:
1.行政救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因此,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可以收集能够证明责任认定确属错误的相关证据,向作出认定的公安交通部门提出改正意见,并在3日内向其上级公安交通部门申请复核,上级公安交通部门经过核实后,可以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
2.司法救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应该对认定书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本案中,王某之子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不予受理之后,他应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某分局交警大队的上级公安公安交通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向法庭提出异议。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51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69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6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道路事故认定书》不服,我们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今天,在雨花区交警大队办事期间,看到几个当事人在和交警争论:“我怎么是全责,你们交警怎么认定的”“我怎么会有责呢,我对这个结论不服!”其实,由于某些客观或主观原因,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形很常见,当然也存在交警部门错判的情形。
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这里,申请复核我们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申请期限是当事人收到认定书之日起的3日内,这里的3日是指3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当事人若逾期提出申请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申请方式应当是书面提出,而不是口头。
第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大家就有疑问了,我们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复核呢?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复核申请人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后,什么时候会出复核结论呢?我们要等多久呢?
结合公安交管部门对于复核申请的处理程序,我给各位制作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的流程图》,具体如下图所示:
讲到复核结论,突然想起当事人曾问过这样一个问题,问:拿到复核结论后,如果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再次提起复核申请吗?
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我们只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如果再次提起,提两次、三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是不会受理的。
这时候,大家可能就会想,如果对复核结论仍不服的,难道我们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吗?
有的,当我们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时候,虽然不能再次提起复核申请,但我们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1、申请监督
(1)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督察
(2)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2、提出信访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依照信访程序,对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依法提出信访,请求纠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权
注意,这里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法院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当庭质证,对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官说明自己的理由、提交自己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果有误。如果法院经审理发现,受害者的确存在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综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我们可以通过上述程序进行维权。
哪些医药费可以报销
自费药(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付。
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大家买的时候可以注意下其中涉及到医药费用的内容: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商业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三十六条(三者险)、四十九条(座位险)规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基本是按照此条款执行。换句话说,自费药(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赔付。
若涉及费用比较少,车主承担掉,事情能解决也就无所谓了。
若涉及到费用比较多,可以以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等理由辩护(正常做法是车主不管,直接让伤者上诉,自己出庭时以此抗辩),法院一般都是判保险公司赔付的。
法院自费药判处保险公司赔付的理由大致有那么三个:
但是并不是所有地区法院都如此判决!也有不少FG会直接判车主承担(FG的自由裁量权)。
道交医药费可否重复报销
不可重复报销,医疗费属于费用报销型(补偿型)项目,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受害人最终拿到的医药费应等同于其所有医药费用支出总额。
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精损等项目,因为人是无价的,这些项目是可以重复索赔的。比如交通事故受伤涉及到伤残,除了道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的伤残补助金也是可以重复走的。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如若无此限制,伤者可通过买多份保险,制造事故,以此获利。
假如说伤者A买了10份保险,制造事故自己花了一万块医药费,他就会10份保险都报销一次,共计理赔得到10万元的医药费报销,这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平的。
再换一个例子,伤者B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责方,被小腿被撞骨折,医药费花费了5万元,其中医保范围内用药4万元。如果全责方保险公司给他报销了4万元,那么他可否再去社保报销4万元?答案是不行的。反之,亦然。在医药费这一项,他总计花了5万元,那么他最高能在医药费这一项目下拿到的赔偿不会超过5万元。
会有这么个插曲,伤者在不知道情况下(一般医生和保险公司的人都会提醒,交通事故不可以用社保就诊),直接用社保就诊。会涉及到个人支付,统筹支付等问题。一般情况下,针对个人账户部分,因为是伤者自己账户的钱,保险公司是进行赔付的,但对于走了统筹账户的那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是肯定不赔付的。
医药费都不能重复索赔吗
医药费重复索赔也有个例。对于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这种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针对医药费重复索赔是适用的。有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之前提到过的2019年保险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商三险不分责》。
保险行业协会2019年度十大典型打官司案例
保险公司在一审上诉的理由中就有一条:
“刘甲己经某乙保险公司赔付其医疗费15000元,但一审法院却重复判决保险公司再次赔付一审原告15000元医疗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某甲保险公司也不予认同。医疗费损失的赔偿应适用填平原则,即等同于受害人的支出费用总额。一审法院判决重复赔偿、双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以上情况某甲保险公司认为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属于错判,应予改判”
二审法院给的答复及解释:
“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而被保险人基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主张赔偿属于保险法调整的范围,二者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死者刘甲的工作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承保该人身意外保险的某乙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建立在双方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基础之上,与本案保险公司基于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侵权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发生重复。另外,填平原则适用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范围内,基于保险合同基础之上的保险人赔付行为属于合同关系范畴,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合同关系领域并不适用损害填平原则,故某乙保险公司的赔付行为并不构成对填平原则的突破,故保险公司关于重复赔偿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即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险人都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起各自的保险责任。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也不论是否有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其实案例中的15000元医药费应该是死者刘甲的公司为其购买的定额给付型人身意外保险,赔付的条件应该是死亡或者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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