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交警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黄某家属向东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付48万余元赔偿金。赔付后黄某向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索要41万元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为此,黄某起诉保险公司。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向黄某支付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
男子交通肇事垫付48万余元引纠纷
去年6月2日,黄某驾小车行至虎门镇中心路旧工会桥路段时,一路人躺卧在道路中间。其间,黄某的小车底盘与路人身体发生碰撞,致路人当场死亡。事后,黄某开车离开现场。经交警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路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该路人身份无法确认,根据规定,黄某家属已向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支付了48.3万余元,由其代为保管。
根据涉案车辆保险合同,交强险有责保险的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
对于黄某索要41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主张不支付交强险限额范围的保险金。另外按其和黄某所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黄某属交通肇事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
今年5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黄某支付保险金11万元。法院认为,东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死亡赔偿金的代为保存机构,黄某交付死亡赔偿金应视作向死者近亲属赔偿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应赔付黄某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11万元。但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30万元,法院认为黄某驾车逃离,故支持保险公司免赔。
一审后,黄某、人保财险东莞分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黄某逃离事故现场,黄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其逃离现场事实认定的证据,故不支持黄某并非逃离的主张;另外《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侵权人主动预交的死亡赔偿金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管,因此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缺乏依据。
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黄某和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
东莞交通肇事逃逸致1人死亡赔偿(男子交通肇事逃逸垫付赔偿金 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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