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常识

交通肇事量刑3年(醉驾机动车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脸颖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4 14:42:56

交通肇事量刑3年(醉驾机动车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极目新闻2月1日讯(记者黄忠 通讯员童登科 程珊)一起简单的醉酒驾驶案件,因部分证据缺失,肇事车辆无法认定为机动车,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后,完善了关键证据并依法提出抗诉。今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黄冈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8年10月,被告人詹某某喝酒后,持C1证驾驶一辆黄色二轮踏板摩托车载其女儿行驶,与吕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0.26mg/100ml,远超定罪标准(80mg/100ml)。詹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为乙醇成分含量22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19年7月3日,蕲春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詹某某提起公诉。法庭上,詹某某辩称案发时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不是机动车,不应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蕲春县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驾驶的是黄色轻骑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车辆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需进一步补充鉴定,但鉴于涉案车辆已丢失,故以被告人詹某某驾驶车辆属于机动车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詹某某无罪。

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到底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这决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仔细查看了案发当晚现场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和物证照片,里面清晰地显示,詹某某驾驶的黄色轻骑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带有内燃发动机及排气管等动力驱动装置。”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动车”认定标准,该摩托车明显为机动车。

2020年1月9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向黄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二审阶段,黄冈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为了确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走访了詹某某妻子。她证实:案发时詹某某驾驶车辆系2017年在蕲春县某中学附近修理店购买。

“我们对现场出警人员进行询问,他们表示,詹某某驾驶的二轮踏板摩托车是燃油驱动,该车有排气管、排风扇及电子打火按钮。”承办检察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还带着肇事车辆照片走访蕲春县某中学附近所有摩托车、电动车修理店、车行。经营者均表示,照片所展示的车辆有排气管、散热风扇、发动机等部件,是燃油驱动的摩托车;电动车结构无法安装排气管,没有固定排气管的位置。经过详细调查后,检察官进一步确信詹某某驾驶车辆为机动车,完善了关键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体系,攻破了被告人辩称其醉酒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电动车)的谎言。

近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