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65周岁)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骨折、脑震荡等。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出院后,王某起诉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王某已逾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王某则称自身属于农村工匠大工工种,其作为农村建筑技术人员,常年从事农村建筑,该劳务收入确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另外,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作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王某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王某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的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王某关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张不违反常情常理,王某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不应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了侵权事故,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导致其收入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客观上有失公平。
从本案来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王某,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以自己的劳动能力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以及伤害对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
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误工费的支持,对维护老年人的劳作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的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具有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据《燕赵老年报》
交通肇事赔偿60岁有务工费吗(超过60岁的误工费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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