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我本来可以不用坐牢的,是交警队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第二次事故认定加重了我的责任……”
近日,甘肃平凉泾川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一方当事人因医治无效死亡,其家属申请复核后,在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情况下,改变了前一次的事故责任认定,将同等责任,改为了主次责任,导致另外一个当事人,货车司机郑某不服,向媒体反映,引发热议。
陕西的货车司机郑某,2021年6月22日中午,他送货返回,在连霍线泾川县境内,追尾撞上了无证驾驶报废机动三轮车的李某,68岁的李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医,后医治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郑某的车速约为64-67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70公里每小时,李某未酒驾。
泾川县交警大队调查后认为,郑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两项违法行为:
1、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措施的安全距离;
2、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三项违法行为: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3、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
7月6日,泾川县交警大队就此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郑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然而,三轮车司机李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7月13日,其家属对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向平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
平凉市交警支队复核后认为:“泾川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泾川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重新认定。”
8月26日,在证据和事实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泾川县交警大队就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
在第一次事故认定基础上,泾川县交警大队对郑某追加了一条违法行为,即“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
因此认为,此次事故中,郑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此,泾川县交警大队在事实和证据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改变了原来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郑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第一次事故认定相对是公正公平的,我追尾了我有责任,我认。”郑某说,但是,第二次,在事实和证据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追加我责任,我不服。
对此,郑某向平凉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被驳回。
对此,该如何看待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
2.造成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
3.负担事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但无力赔偿数额达30万元以上。
本案中,如果郑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由于该交通事故造成了李某死亡的后果,则根据该规定“造成1人死亡,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其很可能失业。
更为严重的是,其子女因为他受到过刑事处罚,在上学、就业、参军等方面,都会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
由此可见,这对郑某及其家人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但是,如果按交警队第一次的事故责任认定,郑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则他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本案中李某家属,向平凉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规定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郑某再次申请复核,平凉市交警支队是可以依据此规定,不予受理的。
答案是不能。
因为根据规定,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人民法院不能改变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本案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再改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郑某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事实进行调查,以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进行判决。
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其证据效力,较一般证据强,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大多数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作为证据直接采信的。
但是,当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和疑点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不宜直接引用。
当它存在明显不当的时候,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可以不直接引用,而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下判,近几年,这方面的案例很多。
因此,本案中的郑某,其救济和维权途径,只能寄希望于人民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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