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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赔偿70(喝酒醉亡 同饮者该担多大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刀锋 交通常识 时间:2023-04-11 21:15:22

交通肇事死亡赔偿70(喝酒醉亡 同饮者该担多大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在共同饮酒引发的意外事件中,认定共饮人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这类案件的审理难点。2月7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顺义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聚会饮酒坠亡案。该案不仅涉及共饮人责任的认定,还包含业主擅改窗户、物业监管不到位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共饮人及业主、物业共同承担30%的责任,共计赔偿原告51万余元。

据了解,某日下午,孙某、王某、张某等六人相约晚上聚会喝酒。晚上六点后,孙某、王某、张某及其女友姜某四人陆续到阚某及其女友任某租住的房屋参加聚会。其间,孙某、王某、张某、阚某共喝4瓶白酒,姜某、任某各喝了几瓶啤酒。零点左右,聚会结束。次日1点左右,张某及其女友姜某打车离开。1点30分左右,王某从房屋中东侧靠南的窗户处进入外部平台,阚某、任某见状,尝试将王某拉回屋内未果,便返回屋内打游戏。2点50分左右,王某从平台处坠亡。

事后,王某父母认为共饮人张某、姜某、孙某、阚某、任某,以及涉诉房屋的物业公司、业主对王某的死亡事实均存在过错,于是将多名被告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对王某酒后坠亡的事实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首先,关于共同饮酒人的责任。醉酒状态是王某发生坠亡事故的原因,阚某、任某、孙某、张某、姜某作为共饮人的不作为与王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是聚会的召集人,也是四瓶白酒的提供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应当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某及其女友姜某与阚某、任某存在相同的共饮人注意义务,而王某坠亡是在张某、姜某离开后发生的,张某、姜某的过错程度较小。阚某、任某注意到王某进入平台,也知道醉酒后的王某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但两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王某安全,所以两人存在较重的过错。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过量饮酒后自行来到平台,使自己处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也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关于业主的责任。根据现场勘察和其自述,开发建筑公司交付房屋时,窗户本是固定的百叶窗,在后来的装修过程中,业主违反业主手册、装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规定,私自将百叶窗改为向外平推的窗户,造成了人员可穿过窗户进入平台的现状,形成安全隐患,因此业主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护、管理,对住户的装修进行监督、验收等是物业公司应尽的责任。该案中,物业公司对窗户和平台的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因此也存在过错。

最终,在确认合理合法损失的赔偿数额170.68万元的基础上,法院判决各方具体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为:王某自行承担70%;业主承担3%,赔偿5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8%,赔偿13万余元;阚某、任某连带承担15%,共赔偿25.6万余元;张某及其女友姜某各承担1%,各赔偿1.7万余元;孙某承担2%,赔偿3.4万余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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